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公布將聯同郊野公園之友會於四月十九日和二十六日(星期日)於大欖郊野公園大欖涌郊遊徑舉辦郊野公園遠足植樹日,歡迎市民參加。 市民可於活動當日上午九時至十時三十分於現場登記處報名參加,不需預先報名。漁護署會為參加者提供樹苗和工具。因植樹場地和樹苗數量有限,樹苗均以先到先得的方式派發。若樹苗派發完畢,歡迎參加者參與當日的遠足活動。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活動旨在透過公眾參與活動推廣愛護大自然及保護林木的信息。漁護署人員和義工會向市民介紹有關樹苗的知識,並推廣『行山有道』遠足禮儀,促進參加者對自然護理的認識。」 發言人提醒市民應按自己的體力和遠足經驗,衡量是否適合參與活動。漁護署建議市民結伴同行,並實踐「行山有道」遠足禮儀保護郊野,包括自備可重用水樽和毛巾,以及「自己垃圾自己帶走」。 植樹活動的樹苗均在漁護署轄下的元朗大棠苗圃培植。近年,該署透過在郊野公園種植本地品種,提升生物多樣性及生態價值。二○二五年,漁護署人員及多個團體在郊野公園種植約22萬棵樹苗。 有關活動詳情及最新資訊,可參閱體驗自然網頁(www.natureintouch.gov.hk)或香港郊野公園Facebook專頁(www.facebook.com/hongkongcountryparks)。市民可致電1823或電郵至nature@afcd.gov.hk查詢郊野公園遠足植樹日活動。
Read more「藝術3月」,各區舉行國際藝術博覽會和不同文化活動,處處洋溢着濃濃的藝文氣息。 擅以傳統竹藝融入當代美學的竹藝藝術家林嘉裕,是香港藝術館「當下---香港藝術展」19名參展藝術家之一。她為展覽帶來兩件竹雕---「箭(一)」和「箭(二)」,以箭與箭靶比喻人們追尋目標的方式,分別呈現「平衡」與「爆發」兩種狀態。 機動裝置藝術家陳家俊則為觀眾帶來別具匠心的「旋轉木馬」。作品名為勞動之光,以機械零件組成,三匹馬的特別之處,在於牠們以人腳行走。陳家俊期望觀眾細看馬匹的步姿,從中喚起好奇心與探索精神。 「當下---香港藝術展」作為「藝術3月」的重要項目,雲集本地資深和新晉藝術家,透過裝置、陶瓷、繪畫等多種媒介,為觀眾創造一場視覺饗宴。 香港藝術館館長(現代及香港藝術)馬佩婷表示,「藝術3月」提供聚焦窗口,讓藝術家展示作品,也能與來自世界各地的策展人、評論家及收藏家直接交流。 「『藝術3月』期間,香港舉行很多文化藝術活動,既有商業性的國際藝術博覽會,也有香港藝術館『當下---香港藝術展』,這種平衡的展覽方式,正好彰顯香港的獨特價值。」 受訪藝術家均認為「藝術3月」讓他們獲益良多。林嘉裕指出,過往曾在博覽會成功售出作品予私人收藏家,而藝術界友好也能於各展覽互相交流和支持。 陳家俊則表示,「藝術3月」是難得的展覽契機,讓藝術家更易觸及策展人和潛在買家,又說能讓更多人觀賞其機動藝術裝置和感到興趣,他會非常高興。 每逢「藝術3月」,油街實現都會舉辦「油街焦點系列」展覽。該館館長鍾婉嫻表示,這個位於北角的藝術空間,逾百年前為臨海的遊艇會會所,這次兩個新展覽均以水為主題,正好呼應其歷史。 其中一個展覽是本地藝術家陳惠立的左旋門浴場,選址油街玻璃屋。他表示,靈感來自一種罕見的左旋蝸牛,因為蝸牛殼多數向右旋,左旋的約四萬隻才會出現一隻。左旋蝸牛若要交朋結友或繁衍,便要尋覓同樣左旋的同類。 陳惠立把故事與場地特色結合,打造色彩繽紛的浴場。訪客要在玄關換上拖鞋才可進入浴池範圍;而鞋櫃每格只擺放一隻拖鞋,訪客需自行配對左右腳,透過細節加深體驗。 除了油街實現,陳惠立在「藝術3月」期間也有在其他博覽會參展。他表示,這段時間各界都熱衷談論藝術,樂在其中。 「大家突然對藝術的熾熱度很高,我認為是正面的,因為藝術家有機會展示,群眾也能欣賞更多作品,大家都很享受這個月份。」 另一個展覽空間·生態·詩學:鄭靖的藝術之道,首次在香港舉辦個人展覽的內地藝術家鄭靖,以水、聲音和光線等媒介與空間互動。 鄭靖表示,自小便透過香港影視作品認識這座城市,因此前年首次訪港時,已感到格外熟悉。作品之一「時空迴響---東方之珠」收錄電車叮叮聲響、雪糕車旋律等,轉化為創作元素;展場天花投射粼粼波光,令觀眾彷彿置身維多利亞港水底,並可操控鏡面裝置的光線,在浪湧間探尋時空。 他說,籌辦展覽期間對香港「藝術3月」的理解越發深刻。「整個3月在香港舉行的藝術展覽,也許不只是一個節日或節慶,而是眾多藝術家與創作者共同交流展示,形塑出一座城市的獨特面貌。」 鍾婉嫻表示,「藝術3月」已成香港文化品牌,促進各方藝術家合作策展,並提升業界專業水平。她指活動搭建國際平台,匯聚香港、內地和海外藝術家相互砥礪,對鞏固香港中外文化交流平台的地位至關重要。
Read more《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昨日刊憲生效。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表示,修訂細則完全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張國鈞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後會見傳媒。 張國鈞說,《香港國安法》第43條授權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實施細則,以落實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採取七項規定措施,包括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和電子設備,又或要求涉嫌犯罪人員交出旅遊證件或限制其離境等。 他說,修訂細則參考過去幾年的實踐和執行經驗,以及相關法庭案例,對早已規定可採取的七項措施加以完善和細化,並且加強程序保障,沒有增加執法機構在原有第43條框架以外的任何額外權力。 他強調,修訂細則完全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修訂細則也就部分措施加入法定覆核機制,以進一步加強對相關組織和個人挑戰有關措施的程序保障。 鄧炳強表示,修訂細則旨在強化執法機構的維護國家安全能力,但當中建議的措施和程序,包括新訂立的罪行並非新鮮事物,例如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解密方法,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澳洲、新西蘭、愛爾蘭和新加坡,其執法人員也有相對應的權力。 他續指,警務人員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理由以誓章在法院申請搜查令,當法院閱畢誓章的論點才會批核,獲批後警方才可以搜查令搜查電子設備,並要求指明人士提供密碼。搜查令的要求是取得電子設備內的材料,因此警方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是要完成法庭透過搜查令給予的任務。如有人以不提供密碼的方式作出阻礙,有相應罰則也非常合理。 此外,加快處理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程序,清楚訂明處理程序和時間表等,可避免程序被別有用心人士濫用,但絲毫不會削弱對法律專業保密權的實質保障。 他重申,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修訂細則不會影響一般市民,只針對懷疑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被捕人或被法庭判定有罪的人。
Read more以下是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博士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後會見傳媒的答問內容: 記者:請問提供電子設備密碼甚麼可作為合理辯解理由?局長可否舉例?在緊張情況下忘記密碼是否可以呢?如不小心記錯而提供錯誤密碼,多少次才算提供虛假或誤導成分的資料?第二,你在會上提到「指明人士」包括知悉設備或解密的人,這一類人是否也包括WhatsApp、Apple這類公司?如是,局長可否談談如這些公司不肯提交資料的話,相關負責人是否都可能被處以監禁?會否擔心影響在香港經營的電子營辦商的信心? 保安局局長:首先,第一個問題有關解密,即要求提供密碼時,甚麼是合理辯解。我認為要逐個案件審視。我舉個例子,比較極端的例子,這較容易理解。例如一個手提電話,我們發覺他最後一次使用是三年前,那我們問這個人士,他說不記得(密碼),這個可能是合理辯解;但剛見他用完便說不記得(密碼),就未必是合理辯解,所以我們要看個別情況。第二,剛才我已說過,法例中「指明人士」的定義非常清楚。剛才提及的一些民間高手,則不在「指明人士」的範圍內。我希望再次澄清剛才葛議員在議會內發問的問題。 記者:首先想問電子設備解密中的合理辯解,例如昔日傳媒說是保障消息來源,這樣算不算是合理辯解?當局會不會有一些執法程序,包括有限度只看一些和案件相關的文件,以保障他人的權利和執法權?第二,想問充公指定財產,被定罪者可以提出(充公)「明顯不相稱」,想問「明顯不相稱」有甚麼具體情況?有沒有一些例子? 保安局局長:就你說到記者材料,我相信一個人不論從事任何職業都要守法,不能因為該人從事某個特別職業,便可不用遵守這條法例。根據附表1,所有人均要根據這條法例,交出他的相關材料,不會因為他的職業而有所不同,沒有任何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署理律政司司長:剛才提及被定罪者在(財產)被充公的時候,當然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在提出異議的時候,他需要向法庭證明使法庭信納有關充公命令所涵蓋的財產是明顯不相稱。那麼,明顯不相稱是甚麼?法官會審視包括過去他曾用來資助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用的財政資助,又或者有證據顯示他其實極有可能將會用來資助和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財政資源。法官會以常人的理解去審視面前的案件,在證據當中是否作為一個常人會覺得有關充公命令所申請的財產範圍是不相稱的。如果法官真的信納有關申請,如從他過去的犯罪行為或證據顯示,這次可能處於一個明顯不相稱的情況下,法官便可以一個常人角度審視有關申請當中究竟多大部分的財產才算相稱。可以這樣說,在普通法制度之下,通常有一個客觀、常人的測試。至於當中比例是多少,便要看案件過去的證據和有關情況如何。 記者:有一些違反《國安法》的人說會真誠悔改,這會否成為扣減充公財產的理據或因素? 署理律政司司長:剛才我提過,就着充公財產的測試是稱為明顯不相稱的測試,正如我剛才提及,測試是要看法庭的證據顯示在過去或將來究竟會有多少財產用在資助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情況,這是法庭考慮的因素。 記者:想問於附表1第3條提到,警員如果有合理理由懷疑「指明人士」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嫌疑,警員無需裁判官手令亦可以檢驗電子設備,這樣是否屬於「未審先判」,又或者單方面以懷疑為基礎就侵入個人的通訊資訊?這樣做是否不尊重法庭的決定?第二,想問「合理理由相信」基準的準則具體是怎樣? 保安局局長:我先回答再交由署理律政司司長補充。如果我沒有理解錯你的問題,即是在極端的情況下,其實現時也有,例如有時我們入屋處理罪行,一般需要獲取法庭手令;但如果有很特別的原因而未能及時獲取法庭手令,我們都可以破門入屋。我相信你所述的情況可能是類似的情況。 記者:這會否是不尊重法庭的決定? 署理律政司司長:剛才局長亦提及,在一般情況之下,警務人員是需要取得手令進行工作,但的而且確有一些極端情況,例如當知道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即將會發生、明顯會出現的時候,而沒有合理時間可以取得手令時,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便可以行使這個權力。當然(這樣做)將來在法庭上是需要向法官交代,所以我相信法官會作很好的司法把關。
Read more以下是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博士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後會見傳媒的開場發言: 署理律政司司長:各位傳媒朋友,《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修訂細則》)已經於昨日刊憲生效,這可說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履行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其中一項重要工作。我在此感謝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迅速安排了今日的聯席會議,讓特區政府團隊介紹有關修訂的内容。 首先,我想清楚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二○年六月三十日頒布實施的《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已明確香港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除了可以採取香港特區現行法律容許的各種措施之外,並可以採取第四十三條下的七項規定措施,包括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和電子設備,又或要求涉嫌犯罪人員交出旅遊證件或限制其離境等措施。 另外,第四十三條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制定實施細則,以落實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採取剛才提及的七項規定措施。就此,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已於二○二○年七月七日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 而這次的《修訂細則》其實只是參考了過去幾年的實踐和執行經驗,以及相關的法庭案例,對《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早已規定可以採取的七項措施加以完善和細化,將相關的執行程序寫得詳細一點,並且加強了程序保障,而沒有增加執法機構在原有第四十三條框架以外的任何額外權力。 另外,我想特別強調,《修訂細則》完全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再者,《修訂細則》的多項條文其實並非香港法律獨有,而是借鑑了本地現行法例及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相關法律。 《修訂細則》亦就部分措施加入法定覆核機制,目的是進一步加強對相關組織和個人挑戰有關措施的程序保障。所以,《修訂細則》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亦完全符合《基本法》,以及《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我將以下時間交給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謝謝署理律政司司長。 我想強調和補充幾點。 第一,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制定《修訂細則》是香港特區履行我們的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工作,對確保我們能夠維持高效以防範、制止同懲治變幻莫測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至關重要。...
Read more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就《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 剛才署理律政司司長已經跟大家清楚講述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實施細則(修訂)細則》,簡稱《修訂細則》,的重要法律原則。稍後我會向大家介紹《修訂細則》的主要內容。首先,我想再次強調幾點: 第一,特區政府是必須履行《5.28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和《香港國安法》下的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而且無法預計。這次修訂《實施細則》,可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措施,及時防範和化解可能隨時出現,而且複雜多變的國家安全風險。 第二,《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為香港特區國安處等執法機構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時,可採取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七項措施制訂相關的《實施細則》。這個制訂《實施細則》的權力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透過《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賦予,有別於香港特區立法會制訂的本地法律,授予行政機關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立法會審議本地主體法例或附屬法例的程序,並不適用於修訂《實施細則》,因此不需要立法會審議。雖然如此,《實施細則》的修訂刊憲後,特區政府第一時間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和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提出舉行聯席會議,向各委員介紹修訂內容。 第三,特區政府在過去辦理不同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中,汲取了實際經驗。根據這些寶貴實踐和執行經驗,以及相關的法庭判決,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制定《修訂細則》,就其中一些執法措施加以完善,和進一步釐清一些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性安排,進一步強化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令他們能更有效防止和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有力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第四,這次《修訂細則》完善了機制和措施,當中執法部門行使相關執法權力時,一般都設有法庭授權、監察和覆核機制,例如附表1有關要求指明人士提供密碼或解密方式的規定,是在原來附表1裁判官發出關於為搜證而搜查地方的手令的機制下加入相關規定;又例如附表2就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的限制,新增了一個覆核機制;以及附表5亦設立法定覆核程序,容許接獲提供資料書面通知的一方,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或更改有關通知。 第五,《修訂細則》中訂立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清楚界定各項罪行元素,亦訂有適當的犯罪意圖、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我強調,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修訂細則》亦絕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接下來,我會跟大家簡單介紹《修訂細則》的主要內容。今次我們修訂《實施細則》七個附表的其中六個,除附表6之外,其餘附表都有修訂。我會簡介各個附表中的主要修訂。 首先,附表1主要關於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的細則。《修訂細則》賦權警務人員就電子設備行使搜查權力時,有權要求「指明人士」,即受調查的人、擁有人、管有人等等,提交解密方法或協助解密,並且就他們如果無合理辯解而無遵從解密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新增了刑責和訂明罰則,分別是前者罰款$100,000和監禁12個月,而後者就會罰款$500,000和監禁三年。 ...
Read more第四屆「裕澤香江」高峰論壇今日(三月二十四日)以「築就傳承」為主題圓滿舉行,匯聚超過400位來自世界各地、具影響力的頂尖家族辦公室決策者、家族繼承人、行業領袖和業界先驅,為環球家族辦公室的跨代傳承與持續增值開拓嶄新思路。 「裕澤香江」論壇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和投資推廣署合辦,吸引來自亞洲、歐洲、美洲、中東、大洋洲及非洲的家族辦公室決策者雲集香港,就跨代財富管理、文化傳承,乃至科技創新和慈善公益等議題展開深度對話。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晚宴致辭時說:「面對風險與不確定性,投資者正尋求分散配置。尋求傳承家族財富的家庭亦正在尋找安全港——不僅是一個停放資本的地方,更是一個具備制度優勢、法律清晰與承諾可信的地方。」 「香港不單是這樣的安全港,更是一個充滿商機的城市,能夠促進連繫、成就增長,讓資本更有效部署。對來自世界各地的家族而言,香港無疑是把握內地龐大機遇的最佳門戶。國際資本與投資者對香港前景充滿信心。去年本港股票市場表現強勁,資產及財富管理業務持續蓬勃發展。與此同時,我們正積極開拓黃金、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固定收益與貨幣市場等新領域,進一步豐富香港的金融生態系統。」 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為高峰論壇致開幕辭時表示:「香港是支持家族辦公室尋求穩健多元投資的絕佳據點。環球局勢越趨不明朗,許多衝突不斷升級,形勢令人憂慮。在此背景下,香港的優勢更顯難能可貴。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提供一個政策可預測性強且制度穩健可靠的經濟和營商環境。我們奉行普通法制度、擁有獨立的司法系統、開放的經濟體系、資金自由流通、貨幣可自由兌換,以及簡單稅制,這些優勢結合起來,使香港成為財富跨代傳承的首選之地。」 財庫局局長許正宇在論壇上表示,他說:「我們為『築就傳承』這美好願景聚首一堂,希望各位也能以一個真正定義香港的視角來展開討論,那就是安全、穩定、成熟。這三個元素是吸引環球家族辦公室選擇香港的基石,促使它們在此累積、保值和增值財富。今日高峰會的每一場討論均印證着一個基本事實:香港為具鴻圖偉略的家族而言是一個安全港,既具備政策穩定性,也擁有成熟的生態圈,有助各位轉化願景為長遠影響。特區政府會持續全力鞏固這塊基石,推動香港成為承傳與創新的交匯之地。」 許正宇強調,財富傳承不僅關乎資產增值,更是核心價值的跨代延續。他指出,香港財富傳承學院透過其旗艦慈善項目計劃「Impact Link」(簡稱 iLink)一直積極地化願景為行動。iLink自推出以來,已成功為超過700名家族成員,舉辦17場傳遞專業知識的工作坊及研討會,讓他們有信心踏出第一步,探索及發展慈善事業。另外,去年六月建立的「iLink 線上平台」至今已連結55個家族夥伴及策略夥伴,合共推薦十二個非政府機構及慈善項目,促進家族夥伴間的國際連繫和資訊互通,助力家族在拓展慈善事業時作出具策略性的明智決定。許正宇形容「這正是以富致善最純粹、最『裕澤』人心的展現」。 投資推廣署署長劉凱旋表示:「香港是全球領先的財富管理、創新、文化及慈善樞紐。『裕澤香江』高峰論壇匯聚來自世界各地的家族領導者,充分體現了香港作為『超級聯繫人』的角色。投資推廣署將繼續發揮橋樑作用,為環球家族提供全方位的策略支援與落地配套,將論壇上迸發的合作契機轉化為在香港『築就傳承』的實質成果。」 今屆論壇設有一場爐邊對談及三場專題討論。開場的「超越賽場:體育、慈善與傳承」爐邊對談就體育事業如何與公益慈善相輔相成地為社會創造正向影響展開交流。而三場專題討論分別以「家族辦公室實戰指南:跨代治理、資本與價值觀」、「持久文化:掌握需求、建立社群、創造傳奇」及「持久變革:AI與機器人技術驅動未來共建」為題,邀請國際知名家族企業掌舵人、品牌領袖及科技先驅深入探討跨代財富規劃與家族治理、品牌建構,以及尖端科技如何共建未來。 多位重量級嘉賓講者於論壇上分享真知灼見。 英矽智能聯席首席執行官兼首席科學官任峰博士表示:「香港在全球前沿科技與生命科學兩大戰略領域的融合中扮演着舉足輕重的角色。依託堅實的科研基礎、高效的資本市場以及對人工智能產業的戰略前瞻,香港不僅為英矽智能等前沿企業提供了技術落地與產業化的沃土,更憑藉其作為全球資本樞紐及全球家族辦公室樞紐的獨特優勢,為長期價值投資與創新生物醫藥發展高效搭建橋樑。我們在此次『裕澤香江』高峰論壇上,展示了人工智能如何重塑傳統製藥範式,並與各方共同探討家辦投資者如何在這場科技變革中發揮關鍵作用,攜手塑造全球大健康的未來。」 徠卡相機主要股東代表Maximilian Kaufmann表示:「香港矢志將自身定位為中西方交匯的文化樞紐,使其成為家族傳承品牌拓展業務的絕佳跳板。這裏擁有世界級的基建與無縫的連通性,將人才、理念與商業緊密相連,為我們這類企業提供了向全亞洲敘述品牌故事的理想平台。我自幼在徠卡的環境下成長,並從勇於擔當的父親身上獲益良多。在我看來,香港正是一個讓傳統底蘊與企業家精神得以交相輝映的地方。」 姚基金創辦人、前中國籃球協會主席、NBA全明星賽球員姚明表示:「香港最大的優勢在於『East meets west』,是中西文明交匯之處。誰能更包容、更開放、更多元,誰就能擁有更多機會,也更容易迸發最大的火花與創新——這正是香港最獨特、最寶貴的優勢。我很樂意繼續做東西方交流的橋樑,匯聚多元信息與不同人物,彼此支持、互相成就,讓大家都成為受益者。」 今屆論壇以拔萃男書院中國鼓樂隊與機械人鼓手合奏的表演震撼開場,迅即抓住全場目光。青年人聯動智能科技同台獻藝,既呼應論壇「築就傳承」的主題精神——傳統技藝與前沿科技的交融共生,亦寓意家族傳承中新一代以創新思維承接使命,開拓未來。...
Read more香港駐布魯塞爾經濟貿易辦事處(駐布魯塞爾經貿辦)支持「向吳宇森致敬:英雄血戰」電影專題節目,於三月十七日至三月二十八日(布魯塞爾時間)在比利時布魯塞爾舉行的Offscreen電影節放映,以表揚香港傳奇電影導演吳宇森。該專題節目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文化體育及旅遊局轄下的文創產業發展處和電影發展基金贊助。 電影節放映七部吳宇森的經典作品,包括《英雄本色》、《英雄本色2》、《喋血雙雄》、《辣手神探》、《喋血街頭》、《終極標靶》及《奪面雙雄》。此外,亞洲電影專家Julien Sévéon於三月十九日在比利時戲院Cinematek舉行講座,講解吳宇森在香港的早期創作歷程,並探討其作品在國際影壇的影響力。 為促進香港電影文化交流,駐布魯塞爾經貿辦於三月十九日舉辦交流酒會,邀請來自電影業界、文化界及公共機構逾120名嘉賓出席。 香港駐歐洲聯盟特派代表翁佩雯在酒會上致辭時表示,吳宇森是香港電影界的重要代表人物,充分體現香港作為文化橋樑,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方面的角色。 她指出,吳宇森在香港培養出獨特的電影風格,不僅影響一眾荷里活電影製作人,更廣受全球觀眾喜愛。其作品植根於中國敘事傳統,並成功在國際舞台上展現香港電影的文化魅力。 翁佩雯強調,特區政府致力推動香港本地藝術文化及創意產業持續發展。她表示:「至今,政府已向創意智優計劃及電影發展基金合共注資超過90億港元。這些投資以及多項大型活動,正體現我們致力將香港發展為國際文化交流樞紐的願景。」 Offscreen電影節創立於二○○八年,為一項每年在比利時布魯塞爾舉行的非競賽性電影節,放映來自世界各地的小眾影片、獨立電影及其他非主流作品。
Read more以下是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博士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就《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修訂細則》)的開場發言: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謝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安排今日的聯席會議,讓特區政府團隊可向各位委員介紹《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的內容。 隨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於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正式生效,香港特區歷史性地完成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的憲制責任。《國安條例》與《香港國安法》有機銜接,填補了特區本地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的漏洞和短板。 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達致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是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和要求。 現今地緣政治衝突頻繁,國家安全風險千變萬化,而且具有高度複雜性和隱蔽性。正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上月發布的《「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清楚闡明,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國家安全風險依然存在,香港特區必須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依據《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修改、完善有關本地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更具體、更完備的制度保障。 今次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授予的權力,對《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作出修訂,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執法機構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可採取的相關措施和機制。政府團隊稍後會詳細介紹《修訂細則》的內容及解答委員的問題。我希望首先強調五個重要法律原則。 第一,《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清楚訂明制定實施細則的法律依據,授權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為執法機構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可採取的有關措施而制定實施細則。必須強調,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以上規定亦適用於這次由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制定的《修訂細則》。 第二,《修訂細則》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亦完全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有關保障人權的規定。例如:為更有效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修訂細則》附表3就原有的充公機制作出補充規定,訂明原訟法庭在符合特定條件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必須命令充公被定罪者的指明財產,但同時亦加入了例外規定,訂明如法庭信納被定罪者能夠證明充公其所有指明財產,對防止其將指明財產用於資助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此目的而言,是明顯不相稱的,則法庭須按其認為對達致該目的而言屬相稱的程度,將被定罪者的指明財產充公。上述規定確保機制符合《基本法》第六條和第一百零五條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第三,《修訂細則》充分體現普通法重視人權和程序保障的核心精神和原則。例如:這次修訂在附表1和附表7加入了處理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的程序,清楚訂明訴訟各方須遵循的每項程序及具體的時間表,既能保障聲請人享有《基本法》第三十五條下保障香港居民得到秘密法律諮詢的權利,同時亦能夠提高處理聲請的效率,更能達致《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正、及時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目標,並進一步保障被告人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 另一例子是附表5關於要求境外政治性組織及境外勢力代理人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的機制,這次修訂因應終審法院的判決加入了法定覆核程序,如接獲通知要求提交資料的一方打算挑戰有關通知的合法性,應先行向原訟法庭申請撤銷或更改通知,而無須在之後的刑事法律程序中提出挑戰。這個法定覆核程序避免了「先違反、後挑戰」的不理想情況,既能確保警方的調查效率,同時又充分保障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權利。 第四,《修訂細則》借鑑了本地現行法例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當中眾多條文絕非是香港獨有的。例如:附表1新增條文訂明警方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解密方法,必須強調,這項措施對香港執法機構來說也不是新的事情。在一宗涉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司法覆核案件中,原訟法庭裁定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條,證監會有權要求被調查人士提供被檢取電子設備及其電郵帳戶的密碼。事實上,英國、澳洲、新西蘭、新加坡等國家的法例亦賦予執法人員類似權力。另外,附表3就嚴重案件中充公被定罪者的指明財產的補充規定,美國法律中亦有類似機制,訂明可充公涉及恐怖活動人士的所有財產,以打擊恐怖活動。 第五,《修訂細則》體現與《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之間的緊密銜接、兼容互補。例如:附表5使用「境外勢力」的表述,對應了《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中的相關表述,體現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渾然一體。 以上是關於這次《修訂細則》的重要法律原則。我現在邀請保安局局長重點介紹昨日刊憲公布及即日生效的《修訂細則》的具體內容,稍後我和局長,以及各位同事都樂意聽取各位委員的意見和解答問題。多謝主席。
Read more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三月二十四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下稱《條例》)第360C(1)條,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下稱《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公司註冊處處長已隨即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並在憲報刊登有關該項除名的公告,《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即告解散。有關詳情列於2026年第17號號外公告(見附件)。 「黎智英案」 在「黎智英案」中,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被控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控罪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159A及159C條)。法庭在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及後,法庭在今年二月九日就案件作出判刑。其中,《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各被判罰款3,004,500港元。 法庭在判刑理由書中指出,本案的「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屬於最嚴重的級別;而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屬於罪行重大。法庭並指出,若沒有《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配合,本案的其中兩項控罪是不可能發生的,而三間公司皆沒有有效的減刑因素。 《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由於《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已被法庭依法定罪處罰,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有責任就《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執行《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經考慮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特區政府有必要盡快取消《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公司註冊,禁止該三間公司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有見及此,保安局局長在二月十一日分別向《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讓其就保安局局長擬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有關《條例》第360C(1)條的建議作出申述,並在二月二十五日收到該三間公司的董事確認該三間公司均沒有任何申述。考慮到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定罪以及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以及保安局局長的建議後,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作出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 : 「維護國家安全至為重要。法庭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出,黎智英作為《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控股公司——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多數股東,實際上控制了該三間公司,他密切管理《蘋果日報》並控制其編採方向;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均利用《蘋果日報》的平台發布煽動文章,以及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蘋果日報》的高層人員對黎智英的意圖完全知情,並提供支持,落實黎智英的編採指示。法庭並裁定,第一項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及第二項控罪『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所指的串謀,是得到《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配合的,它們是知情並願意參與其中的。因此有需要為維護國家安全而依據《條例》第360C條行使有關權力,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以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自由之間達致合理平衡。」 《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已成為「受禁組織」 發言人表示:「公司註冊處處長已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經刊憲後該三間公司即告解散,並已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港元及監禁14年。」 「特區政府會繼續堅定不移維護國家安全,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並呼籲社會大眾不應參與受禁組織的任何活動或與其有任何瓜葛,與受禁組織劃清界線。」
Read more運輸署今日(三月二十四日)表示,一直全力配合廉政公署調查一間指定車輛測試中心人員涉嫌詐騙的案件。署方已於二○二四年六月終止涉案測試中心的驗車服務資格,涉案人士的測試中心負責人及認可車輛測試員資格亦已被取消。 運輸署發言人指,一直全面協助調查,並已即時落實一系列措施以杜絕不當行為。署方已加強嚴格監管測試中心的運作,所有驗車人員須接受運輸署的定期訓練,並遵守政府的驗車要求。署方會積極落實廉政公署的防貪建議,同時加強人員培訓,提升誠信和操守意識。 此外,署方強調,非常重視人員誠信和操守。如發現任何違規違法行為,定必嚴肅依法處理,並交執法部門跟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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