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昨日(七月二十八日),食環署共拘控14名涉嫌無牌販賣食物人士,檢獲約600公斤熟食、貝類食物、飯盒、麵包、鮮奶、飲料及過期食物等。當中13人同時因在公眾地方構成阻礙,以及兩人因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而被加控相關罪行。
食環署呼籲市民切勿光顧無牌小販,因食物來源不明,甚至可能從垃圾箱撿拾,潛在重大的食物安全風險。署方已發信提醒大型連鎖零售商妥善處理棄置食物(如拆除包裝並加入染色顏料或消毒劑),並加強員工培訓。食環署亦會主動向業界提供衞生教育。
食環署一向秉持情理兼備的原則處理無牌小販問題,對年邁或殘障小販會酌情處理。但署方強調,對涉及販賣來歷不明、過期、禁售或限制出售等高風險食物的無牌小販,食環署會採取零容忍的嚴厲執法行動,包括不作警告而即時拘捕。
食環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收集情報,以打擊相關違法行為。署方在是次行動期間獲取進一步資料,指有市民企圖在一食物製造廠的垃圾箱附近撿拾未經烹煮的刺身。食環署隨即採取主動預防措施,迅速巡查相關地點,識別潛在棄置食物的位置,阻截高風險食物流入市場。食環署警告,任何人撿拾棄置食物作非法販賣屬違法行為,署方會嚴正執法。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除非持有食環署簽發的有效小販牌照,否則任何人均不得在街道上販賣,違者一經定罪,初犯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一個月,再犯最高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如無牌販賣活動同時引致阻塞通道,執法人員可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加控違例人士在公眾地方擺放物品造成阻礙,可另處罰款25,000元或監禁三個月。此外,任何人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凍肉、刺身和壽司等),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食環署重申,精準執法行動將持續進行。市民如發現可疑販賣活動,應立即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