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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即市新聞

​律政司司長與保安局局長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後會見傳媒答問內容(只有中文)

by Staff Writer
June 8, 2026
in 即市新聞, 重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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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六月八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後會見傳媒的答問內容:
 
記者:請問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有否啓動機制?他發的時候是否需諮詢律政司意見?法院審訊時,如發現該案和國安法無關,可否推翻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如可以,程序是怎樣?
 
保安局局長: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5條,行政長官是可以有權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於法庭審訊期間在要求下發出一個證明書;或在《國安條例》第115條下,行政長官可以在其他情況下發出證明書,最主要是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當然,這個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挑戰。
 
律政司司長:我想補充一下剛才的問題,法院不能推翻行政長官證明書,因為對法院有約束力,我想解釋其原因及行政長官證明書背後的理念。為何要將判斷的權力交予行政機關,正正因為要判斷一件事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往往觸及很敏感、高度機密的資料,不是司法機關一般行使權力時有能力作出判斷。正因如此,《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已清楚列明,這權力是賦予行政機關,並對法院有約束力。我希望大家理解背後的精神。
 
記者:政府去年五月已訂立了兩條附例,今年又有一條附屬法例,是否上次考慮的時候遺漏了?為何上次不訂立這條法例?是否有一些新的情況發生?如果有一宗案件,法庭在未有證明書前已經組成了陪審團,之後行政長官才再發出證明書的話,會如何處理?行政長官可以怎樣向公眾證明權利是合理地使用?
 
保安局局長:就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我們是不停檢視的。當我們覺得未是最完備、可以有完善的情況下,我們就會毫不猶豫地作出一些改善。這些改善可以是行政措施或者一些法例的訂定。這個我們是會不停檢視的。
 
  在審訊過程中,如果行政長官是根據法例發出了證明書的話,這案件就將會被視為是一宗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當然會跟從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程序處理,例如由指定法官處理。當然,是否組成陪審團是由律政司決定;律政司是否發出證明書指示審訊不需要陪審團,這是由律政司視乎個別案件決定。
 
記者:剛才提及會一直檢視,但這次提出訂立的附例,是否針對某一些案件有國安漏洞?另外,現在的案件是否亦適用於這條新的附例,交替控罪如何去定奪?會不會令本來可能是刑事案件,中途轉為國安案件,而造成審訊不公?
 
保安局局長: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不停地檢視我們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當我們發覺有些地方需要完善的話,我們就毫不猶疑地去做。例如,這次我們要說清楚《國安條例》第7(d)條裏甚麼屬於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往沒有法例寫得很清楚,之前有一些法庭判例指行政長官發出了證明書就是。我們希望法律的確定性要清晰,所以透過今次的法例說清楚,當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這就是《國安條例》第7(d)條裏所說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否則的話,其他情況都不是。只要行政長官沒有發出證明書,一概其他情況都不會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我想說清楚在這些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當行政長官發出了證明書,確認這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該判刑或審訊如何證明這個罪行,都是跟隨原本的罪行,不會因為這樣令罪行的罰則從而提高。
 
律政司司長:我們要弄清楚,即使一個罪行根據現時準備制訂的附屬法例被定性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因而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程序,相關程序都是原有的程序。第二,相關程序都是嚴格依循《香港國安法》第四和第五條,以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規定,充分尊重我們珍惜的基本人權、自由和法治原則。即本身適用於國家安全罪行的程序,亦已確保了公平審訊,所以不會有這方面的顧慮。
 
記者:我想問發出證明書之後會否公開?第二,這個立法原意是否適用於一般法庭審訊?如果是,為何不在附屬法例列明只適用於審訊,而不是一併適用於調查和拘捕階段?
 
律政司司長:我先回答第二方面的問題。我們再說清楚立法原意,如果大家有興趣,請看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條,當中有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界定在香港法律下,甚麼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其重要性在於,如果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程序當然適用。該條文提及四類情況下,本來已經屬刑事罪行的行為亦會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第一是《香港國安法》訂立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第二是《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所訂的罪行;第三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c)——該條例所訂的罪行;還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d)——根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我們檢視這項後,認為有必要持續完善和令其更清晰。大家可能會問甚麼是「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我們不希望大家有誤會或產生不必要的爭拗。對於任何法律,相信市民大眾都希望越明確越好。正為了這個目的,我們提出一個簡單機制,亦是沿用《香港國安法》已存在的機制,就是行政長官證明書,就某些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這個機制適用於判斷我剛才所說《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d)列明「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之下的情況,當要作出有關判斷時,可通過這機制增加明確性。
 
記者:發出證明書之後會否公開?
 
律政司司長:現在所說的是法律程序,香港有公平審訊,如果有證明書發出,相關程序就會用國安程序;若審訊有指定法官或特別安排,大家當然會公開知道,因為所有國安的處理程序,後續的程序、審訊都是公開進行,所以大家會知道。用常理判斷,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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