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各位香港市民、各位記者朋友,大家好。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早就支聯會(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頒下裁決。
支聯會、李卓人和鄒幸彤,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而何俊仁早前已經認罪。特區政府認為今日的判決彰顯法律的公義。
支聯會自成立以來,他們的根本主張和目標,就是要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我們必須知道,《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序言明確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制秩序的核心和基礎。而《憲法》第一條進一步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和「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兩者都是重要的國家制度。
國家憲制秩序最核心的內容,就是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可分割的整體,任何人都不可以妄圖推翻黨的領導、破壞國家的根本制度。
就香港特區而言,《憲法》是特區憲制秩序的最重要組成部分,對「一國兩制」的實踐無比重要。《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
而《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更加明確禁止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去推翻或者破壞《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支聯會自成立以來,一直高舉所謂的綱領,目的就是要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憲法》,無論是《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或後,都以不同的活動和渠道去廣泛鼓吹和宣揚它所謂的綱領。
即使在《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後,各被告仍然繼續舉辦各項公開活動,包括試圖舉辦非法集會、以口號煽動市民作出所謂的「抗爭」、發布刊物或者網上的內容、接受媒體訪問和公開發言等;同時試圖繼續營運和電子化他們所謂的「紀念館」。
他們透過上述行為,企圖埋下香港市民仇恨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種子,激起香港民眾對黨和中央的不滿,從而煽動他人,以違反國家《憲法》等的非法手段,去顛覆國家政權、推翻或者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相關行為,已經違反了《香港國安法》所訂定的罪行。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特區政府已經在二○二一年依法禁止支聯會運作,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將支聯會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而法庭今早裁定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證明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人難逃法網。香港特區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享有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中國,為我們的繁榮發展帶來的根本保障。國家安全,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石,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
法庭今日的裁決明確指出,被告並非因為他們的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本案的控罪亦不涉及任何關於民主或對中央政府的批評。
法庭只會考慮同本案相關的法律和證據,以決定控方是否能將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就相關法律議題作出以下裁決,即《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憲法》第一條),以及中國公民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憲法》第三十三條)。
根據《憲法》的序言和第一條,「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這是無可爭議的。
「中國共產黨領導」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根本制度」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在《憲法》之下,「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等同於《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推翻」或者「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
而參照「『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的案例,「顛覆國家政權罪」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包括任何違反《憲法》規定、目的是為推翻或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的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涉及使用暴力、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刑事罪行。
另外,一般合理的人接收到支聯會以及其他被告的信息時,必然理解到他們所謂的綱領的目標,是為了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並鼓勵他人付諸實行。
法庭亦指出,一直以來,被告都對中國共產黨和黨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並且堅持對中央政府進行抗爭、絕不妥協的路線。
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被告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堅持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即使被告知道他們的言行可能已經超越合法表達自由的範圍,他們仍毫不理會。被告試圖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令其他人對中國共產黨失去信任,從而達到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的目的。
過往,我們曾經活在反中亂港勢力肆虐的黑暗日子,他們企圖破壞憲制秩序,其本質就是不承認香港回歸的事實、不接受憲制秩序,這些都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極其自私的行為。
對於任何反中亂港的圖謀,特區政府定必嚴格按照法治的原則,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一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絕不手軟。
最後,我要衷心感謝司法機構、律政司、警務處和所有相關人員,面對抹黑,甚至所謂「制裁」,仍然無畏無懼、堅定依法履職,堅守法治和公義,繼續擔當維護國家安全最堅實的後盾。
多謝各位。
記者:請問日後市民如果評論或紀念「六四」會不會犯法?這次的案件是怎樣清楚劃分批評政權和顛覆政權的界線?第三,這次的罪名成立對警方日後執法有甚麼參考作用?會不會令非暴力手段或政治訴求更容易被納入非法手段呢?
保安局局長:首先我想說,任何行為可以顛覆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都是違法的,這是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三條。其實法律界線很清楚,在「譚得志案」中,上訴法庭也說得很清楚,一些普通批評政府、司法(機關)甚至包括裁判法院,不論你有多強烈和尖銳,都是沒有問題的。只要你不是有心煽動仇恨便沒有問題,問題在於你是否意圖煽動仇恨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今次的裁決說得很清楚,任何人企圖用任何其他名義掩蓋想危害國家安全和顛覆國家政權的圖謀,都必然會被揭發。我們有證據就會拘捕,有足夠證據就會起訴。今次的判決很清楚地告訴市民大眾《憲法》的重要性,告訴市民支聯會所做的一切惡行,都是違法和煽動仇恨。這對於警方執法而言是有更清晰的法庭指引。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