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與金管局聯合發表公眾諮詢文件,為監管穩定幣發行人的立法建議收集意見,建議包括引入新法例實施發牌制度、規定只有持牌發行人發行的法幣穩定幣可售予零售投資者等。

金管局副總裁陳維民表示,檢示過現存不同金融監管法例,認為推行監管穩定幣發行人的發牌制度,可能涉及大量修例,最撇脫的做法是草擬新法例。當局將視乎諮詢收集的意見、國際最新形勢,以及政府立法優次,盡快將草案提交立法會,強調目前未有時間表。

金管局表示,構思的發牌制度主要針對法幣穩定幣發行人,將來有意申請牌照的人士,需於提交申請時闡述會推出多少種穩定幣。當局沒有硬性規定穩定幣要與港元掛勾,可以與其他貨幣掛勾,只要是法幣即可;金管局將考慮多項因素,包括發行人是否有健全儲備管理和穩定機制、健全的管治及風險管理、披露及審計要求等,決定是否發牌。

諮詢文件提出,法幣穩定幣發行人必須確保法幣穩定幣的儲備資產總值,在任何時候至少全額等同流通法幣穩定幣的面額,即是每發行1港元穩定幣,就要有1港元儲備資產支持。有關儲備資產必須屬優質、具高流動性,並只涉及極少市場、信用及集中風險,例如政府債券等。

文件同時要求,法幣穩定幣發行人必須具備充足財政資源以經營發行業務,建議最低繳足股本為2500萬港元,或者是流通法幣穩定幣面額的2%,以較高者為準。

陳維民表示,如果將來有穩定幣以非法幣形式支持,有關資產仍會被當局視為穩定幣,但性質可能會令金管局懷疑是否能夠發出牌照,發行人取得牌照的機會相對較小。

至於為何由金管局負責監管穩定幣發行人,金管局解釋,穩定幣涉及支付,屬交易媒介,應該由央行監管。至於將來申請者以銀行抑或非銀行機構為主,金管局指,目前不能一概而論,相信兩種可能性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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