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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即市新聞

業主未經批准拆除結構牆被判罰款合共十八萬元

by Staff Writer
December 29, 2025
in 即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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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塘裁判法院今日(十二月二十九日)裁定一名業主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判罰款共180,000元。

  有關個案涉及二○二二年至二○二三年期間,有關業主在日出康城首都一單位明知而未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進行拆去部分結構牆的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此外,拆去部分結構牆的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屋宇署遂於去年五月根據《建築物條例》對有關業主提出檢控,該名業主於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被判罰款共180,000元。

  負責涉事單位裝修的室內設計師及承建商明知而未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進行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該承建商拆去部分結構牆的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亦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他們亦被屋宇署檢控,並在本年六月被定罪及分別被判罰款六萬元及二十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說,任何人如欲進行樓宇改動及加建工程,應先徵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包括工程的可行性,以及按需要向屋宇署申請批准建築圖則及同意才可展開工程,以確保安全及不會違反《建築物條例》。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亦須詳細查看批准圖則及其他相關文件,以及檢視《建築物條例》的相關規定和是否需要事先得到屋宇署的批准才進行有關工程,以確保佔用人及樓宇結構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的規定,任何人明知而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即在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四十萬元及監禁兩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的規定,與相關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如進行或授權或准許該等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毁的危險,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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