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今日(三月十四日)完成考慮就《薄扶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H10/22》(草圖)的建議修訂所提出的進一步申述,決定維持先前決定,將位於薄扶林作香港大學(港大)擬議國際創新中心的用地(佔地4.72公頃),由「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國際創新中心」地帶改劃為「未決定用途」地帶,作為過渡性安排。
城規會於今天的會議上,經審慎考慮1 861份進一步申述(並包括30份就部門意見作出進一步回應),以及規劃署和相關政策局/部門就進一步申述所提出的意見和回應後,作出上述決定。
城規會委員備悉,表示反對的進一步申述的理由/意見,主要關於(i)「未決定用途」地帶的劃設;(ii)該用地是否適合設立國際創新中心;及(iii)程序事宜。委員亦備悉,這些議題大部分與在申述中所提出的相若,而城規會亦已於申述階段作充分討論。
就(i)而言,委員知悉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條例)第6B(8)條,城規會有權按其認為可順應申述的其他方式修訂有關圖則。從政府律師獲得的法律意見亦確認,城規會建議將用地改劃為「未決定用途」地帶以局部順應有關申述,符合法理依據。至於(ii),委員認為劃設「未決定用途」地帶的目的,是讓港大有機會重新審視有關用地及薄扶林區內外其他可能選址的適切性,並考慮持份者(包括心光學校和薄扶林區內居民)的意見。至於(iii),委員認為處理進一步申述的過程並無程序不當,包括遵循《城規會規劃指引編號29C》所載的行政安排。
基於上述考慮,城規會認為現階段維持決定,把用地劃作「未決定用途」地帶是較審慎的做法,讓港大有時間重新檢視國際創新中心的發展計劃、進行相關技術評估(包括施工和營運階段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一步諮詢當地社區,以及在合理時間內提交修訂方案供政府和城規會考慮。在用地上進行任何發展將須按照條例第5條所訂明的改劃程序進行,屆時公眾人士可提交申述,城規會亦會舉行聆聽會考慮有關申述,然後才決定是否接納改劃建議。
在討論過程中,委員認為有必要促請港大在合理時間內確定國際創新中心的發展方向。為此,委員同意邀請港大於三個月內向城規會匯報項目的最新發展,包括選址決定及詳細理據、項目發展時間表,以及與持份者的溝通進展。委員亦重申,與持份者進行有建設性交流十分重要,並強調期望港大加強與社區的溝通。
城規會於今天的會議上,經審慎考慮1 861份進一步申述(並包括30份就部門意見作出進一步回應),以及規劃署和相關政策局/部門就進一步申述所提出的意見和回應後,作出上述決定。
城規會委員備悉,表示反對的進一步申述的理由/意見,主要關於(i)「未決定用途」地帶的劃設;(ii)該用地是否適合設立國際創新中心;及(iii)程序事宜。委員亦備悉,這些議題大部分與在申述中所提出的相若,而城規會亦已於申述階段作充分討論。
就(i)而言,委員知悉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條例)第6B(8)條,城規會有權按其認為可順應申述的其他方式修訂有關圖則。從政府律師獲得的法律意見亦確認,城規會建議將用地改劃為「未決定用途」地帶以局部順應有關申述,符合法理依據。至於(ii),委員認為劃設「未決定用途」地帶的目的,是讓港大有機會重新審視有關用地及薄扶林區內外其他可能選址的適切性,並考慮持份者(包括心光學校和薄扶林區內居民)的意見。至於(iii),委員認為處理進一步申述的過程並無程序不當,包括遵循《城規會規劃指引編號29C》所載的行政安排。
基於上述考慮,城規會認為現階段維持決定,把用地劃作「未決定用途」地帶是較審慎的做法,讓港大有時間重新檢視國際創新中心的發展計劃、進行相關技術評估(包括施工和營運階段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一步諮詢當地社區,以及在合理時間內提交修訂方案供政府和城規會考慮。在用地上進行任何發展將須按照條例第5條所訂明的改劃程序進行,屆時公眾人士可提交申述,城規會亦會舉行聆聽會考慮有關申述,然後才決定是否接納改劃建議。
在討論過程中,委員認為有必要促請港大在合理時間內確定國際創新中心的發展方向。為此,委員同意邀請港大於三個月內向城規會匯報項目的最新發展,包括選址決定及詳細理據、項目發展時間表,以及與持份者的溝通進展。委員亦重申,與持份者進行有建設性交流十分重要,並強調期望港大加強與社區的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