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家珮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的答覆︰
問題:
律政司上月發表聲明,正式委任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為龔女士遺產下的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有意見認為,終審法院就該筆逾1,400億元的遺產頒下判決已近10年,加上慈善信託的管理費用高昂卻未能帶來社會效益,受託人應盡早釋出該筆遺產作慈善用途,特別是政府正面臨赤字,需要商界力量協助推動慈善事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自終審法院於二○一五年頒下判決至今,處理上述慈善信託涉及的管理及法律程序等相關開支為何;
(二)當局計劃何時公布受託人理事會成員的人選、遺產管理計劃及其他相關資料;及
(三)如何支援受託人履行職責,包括協助其安排人手及制訂相關開支預算,以便其審批慈善項目、進行募捐,以及按龔女士遺願籌辦「中國的類似諾貝爾獎的具有世界性意義的獎金和基金」?
答覆:
主席:
有關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事宜,律政司司長一直以法律上作為慈善事務守護者的身分積極跟進終審法院於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判決中就該遺產管理計劃設定的藍圖及其後相關的法庭程序、法院判決及指示。於二○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法庭批准由律政司司長提交的遺產管理計劃。律政司司長其後向法庭申請正式委任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為龔女士遺產下的慈善信託的受託人,並於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獲法庭批准。律政司司長並已任命三名獨立人士,分別為范徐麗泰、任志剛和鄭恩基,出任負責監督受託人運作的管理機構,簡稱為監督管理機構的成員。
問題:
律政司上月發表聲明,正式委任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為龔女士遺產下的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有意見認為,終審法院就該筆逾1,400億元的遺產頒下判決已近10年,加上慈善信託的管理費用高昂卻未能帶來社會效益,受託人應盡早釋出該筆遺產作慈善用途,特別是政府正面臨赤字,需要商界力量協助推動慈善事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自終審法院於二○一五年頒下判決至今,處理上述慈善信託涉及的管理及法律程序等相關開支為何;
(二)當局計劃何時公布受託人理事會成員的人選、遺產管理計劃及其他相關資料;及
(三)如何支援受託人履行職責,包括協助其安排人手及制訂相關開支預算,以便其審批慈善項目、進行募捐,以及按龔女士遺願籌辦「中國的類似諾貝爾獎的具有世界性意義的獎金和基金」?
答覆:
主席:
有關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事宜,律政司司長一直以法律上作為慈善事務守護者的身分積極跟進終審法院於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判決中就該遺產管理計劃設定的藍圖及其後相關的法庭程序、法院判決及指示。於二○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法庭批准由律政司司長提交的遺產管理計劃。律政司司長其後向法庭申請正式委任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為龔女士遺產下的慈善信託的受託人,並於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獲法庭批准。律政司司長並已任命三名獨立人士,分別為范徐麗泰、任志剛和鄭恩基,出任負責監督受託人運作的管理機構,簡稱為監督管理機構的成員。
就陳家珮議員的提問,我回應如下:
(一)就臨時遺產管理人管理該遺產的開支,法庭的委任命令載有相關規定,其收費亦受法庭的監督。但有關命令的條款,根據法庭的命令須保密,未經法庭批准不得披露。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者,會繼續作出適當跟進,以確保臨時遺產管理人的開支維持在合理的水平。
至於有關法律程序的相關開支,由於涉及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加上相關訟費最終需要法庭有所評定,在現階段我們未能提供有關資料。
(二)就何時公布受託人理事會成員的人選、遺產管理計劃等詳情,根據法庭批准的計劃,需要由受託人按遺產管理計劃的條款和相關公司章程,在稍後其認為之適當時間作出公布。
(三)受託人的主要職責為落實法庭判決及實施遺產管理計劃下的有關程序。鑑於所涉及的重大公眾利益,於過渡期間律政司一直就相關前期工作提供適切支援及協助,包括協助受託人籌組理事會的工作,以便受託人可按計劃及龔女士的遺願妥善及盡快運用該遺產作慈善用途。當受託人正式開始投入運作後,其運作將按遺產管理計劃受我剛才提及,由三人組成的監督管理機構所監督,除非有必要,律政司不會直接參與其運作,當然,律政司司長會依據一般的法律原則,繼續以慈善事務守護者的身分,密切關注事情,有需要時會運用法律權力進行合適的行動。
律政司深信,在受託人理事會正式成立並投入運作後和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下,受託人會盡心盡力管理慈善信託,包括考慮就相關資產作出獨立審計、推出其慈善項目、進行募捐和籌辦「中國的類似諾貝爾獎的具有世界性意義的獎金和基金」等工作,以實踐龔女士的遺願,使國家包括香港社會各界受益。
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