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欣宇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港的刑事紀錄由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刑事紀錄科管理的「警務處姓名索引電腦系統」集中儲存。根據現時可供查閱的公開資料,「須留紀錄的罪行」列表(列表)更新至二○○三年十二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務處自二○○四年以來有否對該列表進行更新;如有,按更新日期列出新增及刪除的罪行;

(二)鑑於政府於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警務處將在完成檢討該列表後公開有關資料,有關檢討是否已完成;如已完成,警務處將於何時公開該列表,以及有否考慮定期公開經更新的列表;如未完成,原因為何;

(三)警務處修訂該列表罪行清單的原則或考量為何;及

(四)警務處會否定期檢討該列表;如會,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9條,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可保留所有因某項罪行而被逮捕或被定罪人士的鑑別資料。備存這些紀錄的目的,主要是為協助警方履行其防止、偵查和調查罪案的法定職能。
 
  就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自二○○四年以來,警務處已就「須留紀錄的罪行」列表(列表)作出29次修訂。詳情參考附件。

(二)警務處已完成列表的檢討,並已將最新的列表公開(詳見www.police.gov.hk/info/doc/List_of_offences_kept_in_police_convictio_records_tc.pdf)。

(三)警務處在修訂列表中的罪行清單時,依循多項指導原則,包括:

  • 有關罪行的嚴重程度;
  • 有關罪行的普遍性;
  • 對個人或財物已經或可以造成的傷害;
  • 有關罪行第二次或之後被判罪名成立時依例會否被判以更重的刑罰;以及
  • 有關罪行是否純屬規管性質等。

  除上述原則外,凡因罪名成立而被判處監禁刑期(包括緩刑),不論有關罪行是否載於列表內,該項判罪都將會被記錄在案。

(四)警務處會繼續因應新法例的實施及現有法例的變更,不時檢討列表及作出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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