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首先,我感謝李慧琼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就與道路交通有關的四項附屬法例動議今日的議案。我剛才細心聆聽多位議員的發言,感謝各位議員提出的意見。在回應之前,我想再次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張欣宇議員以及各參加成員的審議工作,當中表達了很多意見和支持。
有關是次附屬法例修訂,正如剛才多位議員提及,我們想藉修例提升道路安全、優化車輛設計和構造標準,亦希望讓更多汽車新科技在香港使用,並為道路使用者締造一個更安全、便利的道路環境,推動智慧出行。
在聆聽了多位議員剛才的意見和關注後,我認為可歸納以下幾方面:
第一方面是智慧出行。張欣宇議員、陳恒鑌議員、陳紹雄議員、謝偉銓議員和邱達根議員都分別希望智慧出行、自動駕駛、電動車等方面的創新科技可走得更快,配合市場及業界訴求。
第二方面是關注兒童束縛設備。陳紹雄議員、林琳議員和陳恒鑌議員提及,對安全方面很支持,但亦關心修訂推出時,很多用家包括家長,需要適應和知悉新規格及標準。
第三方面,亦是謝偉銓議員特別從法律上層面提出,關於車頭燈在法例訂明的規格及標準。
第四方面,如剛才易志明議員提及,當採用新科技,例如電動車,或在車內加裝安全裝置,方便司機更安全、便利地操作時,業界提出了特別的關注。當運輸署或運輸及物流局推出一些社會都渴望的事情時,我們不可忽略業界的關注。
就這幾方面,我想回應一下。
在智慧出行、自動駕駛方面,我很同意各位委員之前向我提及,可否有方法令整個過程更快,追上時代步伐?這方面我非常認同,除了今日修例是踏出一步,如張欣宇議員剛才提出,我們亦追回過去兩年間不斷有很多新科技、新車輛品種推出市場。運輸署要從安全角度把關,我相信沒有人會質疑這點。但在法例的規定和標準方面如何可讓過程簡化、拆牆鬆綁,我認為可優化和改善的空間很大。無論如何,今日法例提出的技術修訂都是容許我們踏出一步。
至於兒童束縛裝置方面,我們理解需要有足夠時間讓駕駛者或家長為新規定做好準備。我們會就規定提供更多清晰的指引,讓使用者可做好準備。我們亦需多作及加強宣傳,所以此修訂規例,就兒童束縛設備方面,已訂明今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在這幾個月時間,我們一定會加強宣傳及用家的教育。
另外提到車頭燈的問題,我在此回答謝偉銓議員。我有細心閱讀你們在條例草案委員會中提出的關注。據我理解,在法例裏,需引入現時較常使用的LED(發光二極管模塊)車頭燈,以取代傳統的鎢絲燈。就LED車頭燈的普及使用,法例裏會訂明光度的下限和上限。至於傳統鎢絲燈,現時法例中一向只訂明光度下限,但國際標準都有訂明上限和下限。無論大家想如何完善這項法例,我都很理解謝偉銓議員提出的兩方面關注。第一,如何在標準上確保車頭燈的光度不會影響前方的駕駛者。第二,我們如何在教育和執法方面配合。在此我想正面回應謝偉銓議員,我和運輸署已經檢視過,希望運輸署就修訂附屬法例的通過推出一個完整和整全的行政指引,清楚列明LED燈和鎢絲燈在國際標準的光度上限和下限。我們會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和教育,亦已和警方商討,而他們會在這方面加強宣傳和執法。更重要的是,除了燈的技術標準要求外,我們亦發覺警方過去執法中,每年發出二千多張定額罰款,除了包括很多車頭燈光度過強之外,亦包括駕駛者在不需要使用高燈的情況下使用高燈,甚至改動了低燈安裝的角度,以致位置偏向上方、擴大了照明範圍,因而影響前方的駕駛者。就這幾方面,運輸署在每年的車輛檢查時會和車輛檢驗中心重點做好把關、加強宣傳和執法,並會在行政指引方面清楚臚列出來。我認為這些能更加有效回應謝偉銓議員提到的關注。
至於兒童束縛設備方面,剛才亦有提到除了私家車以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應否考慮提供這些設備。長遠而言,我們會繼續和業界交流,亦會參考外國的經驗。根據我手上的資料,例如新加坡豁免了的士和巴士提供兒童束縛設備,而英國和澳洲亦有豁免。但我們希望對此持一個開放的態度,和議會和業界小心探討。旁及的是,關於安全帶標準的修訂,我們將來亦會有一些關於這方面的附屬法例修訂,會在本立法年度內推出,作出改善。
另外,邱達根議員除了提到科技的應用,還有關注車內的手提電話及平板裝置,其實社會上已有一個共識,我們亦已提出一段時間。就此,我們會在今年內提出法例修訂。為何沒有在今次這幾項附屬法例,這些比較技術性的修訂中提出?因為我們希望利用多些時間去處理業界的關注,而目前這個技術性的法例修訂,業界渴望已久。我們因而將已成熟的項目盡快推出,但我們會在本立法年度內推出限制車內平板裝置和手機數目的修訂。
最後,大家都有提及安全方面的關注,我想順帶預告一下,除了我剛才所講的兩項修訂之外,關於單車使用者佩戴頭盔的附屬法例,亦會在本立法年度內呈上立法會讓議員審議。我們想平衡各個方面,包括智慧出行、安全駕駛、市民的訴求以及業界各個行業的關注點。我們很想抓緊時間、提高效率,希望得到議會的支持。
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