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二月七日)在憲報刊登《〈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下新增的「無須答辯」上訴機制將於二○二五年四月十四日起實施。
《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在二○二三年七月十二日獲立法會通過。《修訂條例》第4、7及9條和附表第2部訂明有關「無須答辯」的上訴機制,容許控方可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設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新上訴機制一直有待《刑事訴訟程序(針對無須答辯的判定的上訴)規則》(《規則》)的通過方可實施。
《規則》由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條於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訂立,以訂明新上訴機制的相關程序事宜,確保該機制運作暢順。《規則》已於今年一月八日獲立法會通過。
為盡快實施新上訴機制,律政司司長根據《修訂條例》第1(3)條,指定二○二五年四月十四日為相關條文的生效日期。《規則》亦將於同日生效。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新的『無須答辯』上訴機制填補了刑事上訴制度中因控方未能就原訟法庭法官在設有陪審團的審訊中錯誤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而出現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
《生效日期公告》將於二月十二日提交立法會,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在二○二三年七月十二日獲立法會通過。《修訂條例》第4、7及9條和附表第2部訂明有關「無須答辯」的上訴機制,容許控方可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設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新上訴機制一直有待《刑事訴訟程序(針對無須答辯的判定的上訴)規則》(《規則》)的通過方可實施。
《規則》由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條於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訂立,以訂明新上訴機制的相關程序事宜,確保該機制運作暢順。《規則》已於今年一月八日獲立法會通過。
為盡快實施新上訴機制,律政司司長根據《修訂條例》第1(3)條,指定二○二五年四月十四日為相關條文的生效日期。《規則》亦將於同日生效。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新的『無須答辯』上訴機制填補了刑事上訴制度中因控方未能就原訟法庭法官在設有陪審團的審訊中錯誤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而出現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
《生效日期公告》將於二月十二日提交立法會,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