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二月四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就落實《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非法製造和販運槍枝及其零部件和彈藥的補充議定書》建議修訂《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

     今日是大年初七人日,我在此祝大家生日快樂,新春大吉,工作順利,事事如意。今日,我向各位簡介關於修訂《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下稱《條例》)的提議。

  這項修例工作是為了在本地法律層面落實《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非法製造和販運槍枝及其零部件和彈藥的補充議定書》(簡稱《槍枝議定書》)。

背景

  香港一直根據《條例》對槍械及彈藥有嚴格的規管框架。根據現行法例,任何火器(即真槍)的無牌管有、或者經營行為都是犯法的,最高可判處第六級刑罰(即港幣10萬元)和監禁14年。執法部門,包括香港警務處和香港海關,都是在這個框架下嚴格執法。

  警務處會進行情報收集、網上巡邏,以及突擊搜查,打擊不法分子非法管有和經營火器彈藥。海關則會透過風險評估,在各個出入境管制站、進出口船隻和郵局,檢查貨物、郵包、旅客和他們所攜帶的行李,以防止火器非法進出香港。同時,執法部門也會採取聯合行動,追捕非法管有和經營火器的人士;以及和內地及海外的執法部門,特別是火器來源地的相關單位,密切溝通,堵截流入香港的非法火器。

聯合國《槍枝議定書》

  聯合國《槍枝議定書》於二○○五年生效,是國際社會在火器管控方面的重要法律依據。《槍枝議定書》強調加強對合法火器的控制,防止它們流入非法渠道,並且促進國際執法合作。二○二三年十二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了《槍枝議定書》,並於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開始適用於國家,包括香港。這是國家積極落實全球安全倡議、實行多邊主義、維護國際和地區和平穩定的重要舉措。因此香港是有必要支持和符合國策,在本地法例層面充分落實《槍枝議定書》。

修例建議

  為了落實《槍枝議定書》的要求,我們經過檢視本地法例後,建議對《條例》進行以下修改:
  
非法製造火器

  第一,將非法製造火器訂為獨立罪行。《槍枝議定書》第五條要求將非法製造火器定為刑事罪行,包括其元件和彈藥。

  在香港現有法例的規管框架下,其實也有條文規管製造火器的行為。根據《條例》,以生意或業務的方式經營火器,包括其元件或彈藥,必須領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經營人牌照。「經營」在《條例》下的定義是包括製造。所以換言之,除非持有經營人牌照而且是以生意或業務方式製造火器,否則製造火器是犯法的,最高可判處第六級罰款,以及監禁10年。

  雖然《條例》現時已經能夠規管和懲治非法製造火器的行為,不過為了更完整地落實《槍枝議定書》的內容,我們今次的修例建議,會建議將非法製造火器獨立列為罪行。任何人除非是以生意或業務方式製造火器、而且領有經營人牌照,否則製造火器或彈藥是會干犯非法製造火器罪。

  考慮到非法製造火器這個罪行的嚴重性、對社會治安甚至是國家安全的威脅,我們建議將非法製造火器的監禁提高至20年。

非法販運火器

  第二,將非法販運火器訂為獨立罪行。

  《槍枝議定書》第五條要求將非法販運火器或彈藥訂為刑事罪行。相關販運行為包括在沒有獲得批准的情況下,由一個締約國的領土或經過一個締約國的領土,進口、出口、獲取、銷售、交付、移動或轉讓任何火器的行為。

  香港現有的規管框架並無就非法販運火器或彈藥訂立獨立罪行,所以執法部門針對這些販運行為的時候,會利用到《條例》下無牌管有或經營火器或彈藥的罪行條文。為了完整落實《槍枝議定書》,我們建議修訂《條例》,將非法販運火器訂為獨立的罪行,以針對這種嚴重的犯罪行為。而因應罪行嚴重性,我們建議罰則最高為監禁20年。

火器的標識

  第三,是《條例》列明對在火器上標識的規定。這項建議是因應《槍枝議定書》第八條,要求對火器的標識施加規定而訂定的。

  現時,警務處處長根據《規例》,是以行政方式,要求就火器申請管有權牌照和經營人牌照的申請人,提供相關火器的資料。而《條例》並無規定要在火器上加上標識。

  因應《槍枝議定書》的要求,我們建議在《條例》內加入規定:在製造火器時,需要在火器上標識製造商名稱、製造國家及序號;而在進口火器到香港時,需要在火器上標識進口國家及進口年份。我們建議違反標識規定的罰則,訂為監禁兩年。

  另外,《槍枝議定書》也要求將偽造或非法擦掉、消除或改動火器標識訂為刑事罪行。因此我們也建議在《條例》內加入相關罪行,罰則訂於監禁兩年。

未來路向及結語

  我們計劃於二○二五年四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希望(保安)事務委員會支持立法建議。我和團隊非常樂意回應委員的問題。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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