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報道,人民銀行前銀行監管一司司長、中國銀監會前副主席、中國光大集團前董事長唐雙寧因貪污受賄,在河北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罰款130萬元人民幣,追繳犯罪所得及孳息,分别返還被害單位或上交國庫。
當局經審理查明,唐雙寧在2000年至2017年間,利用當時在人行、中銀監及光大集團等職務便利,將約302萬元公共財物據為己有,以及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貸款獲取等事項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約1102萬元。
當局經審理查明,唐雙寧在2000年至2017年間,利用當時在人行、中銀監及光大集團等職務便利,將約302萬元公共財物據為己有,以及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貸款獲取等事項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約110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