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修訂的《電訊條例》第106章第14條明日生效,獲通訊局授權的流動網絡營辦商可進入於明年4月1日或以後,獲批准建築圖則的指明建築物的預留空間裝設和維持流動通訊設施而毋須向該土地擁有人繳付費用。

《電訊條例》訂明,指明建築物涵蓋新建及重建的商業、工業、住宅和旅館樓宇,而新建的政府建築物及公營房屋會跟隨相關安排,預留空間供流動網絡商裝設流動通訊設施。

為落實新安排,通訊局經考慮電訊業界、地產發展商、建築專業團體及物業管理業界的意見後,制定《在指明建築物內設置流動接達設施以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的工作守則》,訂明在指明建築物內裝設流動通訊設施所需的基建設施的最低標準和具體要求。

有關《電訊條例》的修訂有助於指明建築物內裝設流動通訊設施的安排制度化,理順審批程序,以進一步擴展本地第五代流動服務(5G)的網絡覆蓋和促進香港發展成為智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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