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今日起接受申請。
合資格申請人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於獲許投資資產。獲批申請人可攜同其受養人,包括配偶及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一般可獲准在港逗留2年,期滿後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3年,其後可在每個3年期屆滿時再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3年。如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7年,可依法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新計劃下,投資推廣署會負責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有關財務規定,入境處則負責審批簽證或進入許可和延長逗留期限等申請。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自去年12公布新計劃詳情以來,政府為金融中介機構、家族辦公室服務提供者網絡成員和國際商會等舉辦多場簡報會,吸引來自世界各地,包括中東及東南亞等地的高資產淨值人士對新計劃的興趣。政府及早啟動新計劃,體現增強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金融服務及相關專業界別發展的勢頭,並致力推動香港高質量發展的決心。
投資推廣署署長劉凱旋表示,會繼續致力向不同商會、國際持份者及家族辦公室推廣新計劃,回應查詢及確保新計劃內容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