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昨日(七月八日)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213,800元。
第一宗個䅁涉及深水埗福榮街一幢商住大廈平台上四個面積共約60平方米的搭建物。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被判罰款。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二次撿控,並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153,800元,當中133,8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䅁涉及沙田成運路一幢工業大廈平台上一個面積約110平方米的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60,000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七月九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