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新年假期將至,衞生署今日(一月二十七日)提醒市民及旅客,在購買藥物時應辨認屬註冊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衞生署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打擊違法使用「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房)標識和名銜,對涉嫌違規個案進行跟進調查。
去年(二○二四年),有六家並非藥房的公司和一名並非藥房的零售店鋪東主因在其處所展示的標識,近似藥房訂明式樣標識而被定罪,分别被判處罰款港幣2,000元至16,800元不等。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條例》),只有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授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人士,才可在管理局註冊處所經營相關毒藥的零售業務,即包括列載於《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附表10毒藥表中第1部及第2部所指明的物質。任何非藥房註冊處所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與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並非藥房處所而在零售毒藥業務有關的方面使用「藥房」名銜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銜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去年(二○二四年),有六家並非藥房的公司和一名並非藥房的零售店鋪東主因在其處所展示的標識,近似藥房訂明式樣標識而被定罪,分别被判處罰款港幣2,000元至16,800元不等。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條例》),只有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授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人士,才可在管理局註冊處所經營相關毒藥的零售業務,即包括列載於《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附表10毒藥表中第1部及第2部所指明的物質。任何非藥房註冊處所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與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並非藥房處所而在零售毒藥業務有關的方面使用「藥房」名銜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銜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條例》對使用「藥房」標識或其名銜的規定適用於所有零售商,包括並非管理局發牌的零售商。衞生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收集情報,當發現有零售商涉嫌違法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或使用「藥房」名銜,會即時展開調查,如有需要,亦會與相關部門展開聯合行動。
為便利公眾識別註冊藥房,衞生署已編制識別註冊藥房的標籤(見附件),並發送到各藥房以張貼於藥房當眼位置。用戶可透過掃描藥房展示的二維碼,獲得註冊藥房的資料。
市民亦可到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網頁查閱《香港的「藥房」》教育資料和藥物牌照商(包括「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名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