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博士今日(二月十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推動香港法律業界的行業發展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

  首先感謝委員會邀請我和我的同事出席今天的會議,聆聽各位委員及業界代表就推動香港法律業界的行業發展的意見。在聆聽各位的意見之前,我首先拋磚引玉向大家扼要介紹現時業界發展情況。

律政司就推動香港法律業界的行業發展的角色

  香港的法律專業由律師和大律師組成,他們可從事多個法律範疇和不同爭議解決方式(包括訴訟、仲裁和調解等等)各類型法律業務。

  一直以來,香港法律業界實施行業自我監管制度。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兩個專業組織,即香港律師會(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獲賦權藉制定附屬法例方式在執業、行為操守、紀律、考試及持續進修等範疇規管他們的會員。該條例訂明,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須獲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事先批准,才可訂立規則及規例。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必須按照有關法律,獨立地行使有關權力和職能。基於此項重要原則,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就法律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擔當不可替代的角色,而相關改革和建議也必須由法律專業團體提出。

  我這樣說並不是說律政司沒有角色。相反,我重申律政司將繼續一如既往地與兩個法律專業團體保持緊密溝通和合作,透過各項措施和新政策,協助業界推廣法律服務,營造有利於法律專業發展的環境,為業界創造更多機會。特區政府會積極推動業界凝聚共識,落實有利業界發展的各種改革建議。

香港的替代爭議解決服務

  至於香港的替代爭議解決服務方面,特區政府致力善用香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的獨特優勢,全方位推廣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就此《行政長官2024年施政報告》和律政司的政策措施當中亦充分反映此方針。

  在調解方面,國際調解院的總部將落戶香港,並預計在今年內正式運作。此外,去年十二月,粵港澳三地法律部門按照《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及各地自行制定的細則,通過一系列嚴格評審,發布了統一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特區政府會繼續完善本地調解專業認證和紀律體系建設,進一步強化香港作為國際調解中心的地位。而在政府合約中加入調解條款的政策已經在本月六日正式生效,我們亦鼓勵私營機構參考使用有關調解條款。另外,政府將推出「社區調解先導計劃」,進一步推動社區調解文化。

  在仲裁方面,粵港澳三地的法律部門亦已經通過了《粵港澳大灣區仲裁員名冊工作指引》,三地將分別開始各自的本地仲裁員提名和遴選程序,力爭在二○二五年內公布首批大灣區仲裁員名單。另外,政府亦計劃優化「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導計劃」作恆常措施。

粵港澳大灣區律師

  至於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方面,香港律師和大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並取得相關律師執業證後,可作為大灣區律師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目前已有超過530名香港律師申領了大灣區律師執業證,他們代表客戶在法院出庭應訊、參與民商事調解案件等工作。大灣區律師在處理內地法律業務時能累積實踐經驗,同時他們通曉多種語言、具備環球經驗和「普通法視角」,可為大灣區客戶提供一站式的跨法域專業法律服務。律政司會繼續積極配合相關工作,支持大灣區律師的專業發展。

結語

  總結而言,律政司將繼續與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和主要的替代爭議解決機構保持緊密合作和溝通,並希望在今天的會議中聆聽大家的真知灼見,一起鞏固香港在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

  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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