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四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銀行業條例》,以促進認可機構之間在特定的情況下分享資料,加強香港偵測及防止罪案的效率。
自疫情以來,詐騙及相關的洗錢活動大幅增加,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不少的詐騙個案均涉及經香港的銀行體系,將款項由受害人戶口轉帳至騙徒的戶口。
有見及此,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銀行業界及香港警務處(警務處)近年攜手合作,推出多項措施打擊詐騙及相關的洗錢活動。其中,警務處和金管局於二○二三年六月推出認可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平台(Financial Intelligence Evaluation Sharing Tool,簡稱FINEST),讓認可機構彼此分享有關可疑客戶和交易的資料。基於保密義務和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方面的考慮,目前FINEST只涵蓋企業帳戶的資料分享。然而,根據估算,約九成用於與詐騙相關洗錢活動的傀儡戶口為個人帳戶。
建基於FINEST的成功經驗,我們建議透過《條例草案》修訂《銀行業條例》,以提供機制,讓認可機構之間亦可分享個人帳戶的資料,來進一步提升偵測及防止詐騙及相關的洗錢活動的效率。
《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機制具備以下主要特點:
(一)參與資料分享機制屬自願性質。認可機構在發現懷疑受禁行為(即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資金籌集活動)時,能透過金管局指定的安全平台,與其他認可機構及相關執法機構分享有關企業及個人帳戶的資料。
(二)《條例草案》將為認可機構在該機制下披露資料提供法律保障,前提是披露資料的認可機構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真誠地行事,並符合指明保密規定。被披露的資料必須用於偵測或防止受禁行為。參與機制的認可機構亦必須設有足夠的管控制度,以確保資料的安全性。
建議的機制將可讓認可機構及執法機構及早行動,阻截非法資金,並加快執法機構收集情報的速度,以更好保障公眾免受詐騙及相關的洗錢活動等的影響。
此外,建議的機制符合有關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國際組織,即「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在資料分享方面的倡議。而多個海外司法管轄區(包括美國、英國及新加坡)亦已就金融機構之間在懷疑涉及詐騙、洗錢等情況下分享資料引入類似的機制。
我們於去年一月至三月就建議的機制進行公眾諮詢。公眾諮詢收集到的意見普遍支持有關建議。我們在去年十月七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建議,獲委員普遍支持,委員並希望政府盡快實施建議。我們亦已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建議諮詢香港銀行公會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主席,《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機制是我們打擊詐騙及相關洗錢活動的重要舉措,將為市民在防騙方面提供更好保障。機制亦將有助保障香港的銀行體系免於被利用進行受禁行為,維持其穩健,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我懇請議員支持並通過《條例草案》,我們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讓建議的機制可盡早實施。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銀行業條例》,以促進認可機構之間在特定的情況下分享資料,加強香港偵測及防止罪案的效率。
自疫情以來,詐騙及相關的洗錢活動大幅增加,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不少的詐騙個案均涉及經香港的銀行體系,將款項由受害人戶口轉帳至騙徒的戶口。
有見及此,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銀行業界及香港警務處(警務處)近年攜手合作,推出多項措施打擊詐騙及相關的洗錢活動。其中,警務處和金管局於二○二三年六月推出認可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平台(Financial Intelligence Evaluation Sharing Tool,簡稱FINEST),讓認可機構彼此分享有關可疑客戶和交易的資料。基於保密義務和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方面的考慮,目前FINEST只涵蓋企業帳戶的資料分享。然而,根據估算,約九成用於與詐騙相關洗錢活動的傀儡戶口為個人帳戶。
建基於FINEST的成功經驗,我們建議透過《條例草案》修訂《銀行業條例》,以提供機制,讓認可機構之間亦可分享個人帳戶的資料,來進一步提升偵測及防止詐騙及相關的洗錢活動的效率。
《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機制具備以下主要特點:
(一)參與資料分享機制屬自願性質。認可機構在發現懷疑受禁行為(即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資金籌集活動)時,能透過金管局指定的安全平台,與其他認可機構及相關執法機構分享有關企業及個人帳戶的資料。
(二)《條例草案》將為認可機構在該機制下披露資料提供法律保障,前提是披露資料的認可機構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真誠地行事,並符合指明保密規定。被披露的資料必須用於偵測或防止受禁行為。參與機制的認可機構亦必須設有足夠的管控制度,以確保資料的安全性。
建議的機制將可讓認可機構及執法機構及早行動,阻截非法資金,並加快執法機構收集情報的速度,以更好保障公眾免受詐騙及相關的洗錢活動等的影響。
此外,建議的機制符合有關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國際組織,即「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在資料分享方面的倡議。而多個海外司法管轄區(包括美國、英國及新加坡)亦已就金融機構之間在懷疑涉及詐騙、洗錢等情況下分享資料引入類似的機制。
我們於去年一月至三月就建議的機制進行公眾諮詢。公眾諮詢收集到的意見普遍支持有關建議。我們在去年十月七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建議,獲委員普遍支持,委員並希望政府盡快實施建議。我們亦已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建議諮詢香港銀行公會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主席,《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機制是我們打擊詐騙及相關洗錢活動的重要舉措,將為市民在防騙方面提供更好保障。機制亦將有助保障香港的銀行體系免於被利用進行受禁行為,維持其穩健,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我懇請議員支持並通過《條例草案》,我們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讓建議的機制可盡早實施。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