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通過《穩定幣條例草案》,當局表示條例實施後,任何人如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發行法幣穩定幣,或在香港或以外發行宣稱錨定港元價值的法幣穩定幣,必須向金融管理專員申領牌照,以為公眾及投資者提供更好保障。當局預計條例今年內生效,發牌制度將設有過渡期安排,當局將就虛擬資產場外交易及托管服務展開諮詢,並將發表第二份發展虛擬資產政策宣言。
就發行法幣穩定幣而向當局申領牌照的人士,須符合儲備資產管理及贖回等方面規定,包括妥善分隔客戶資產、維持健全的穩定機制,以及須在合理條件下按面額處理穩定幣持有人的贖回要求。相關人士亦須符合一系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管理、披露規定及審計和適當人選等要求。金融管理專員會適時就制度的詳細監管要求作進一步諮詢。
當局表示,條例只容許指定的持牌機構在香港銷售法幣穩定幣,而只有由持牌發行人所發行的法幣穩定幣,才可銷售給零售投資者。為防範詐騙,在任何時候只有關於持牌法幣穩定幣發行的廣告會被允許。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條例秉持「相同活動、相同風險、相同監管」的原則,著重風險為本,致力締造穩健的監管環境,符合國際監管要求,亦為香港的虛擬資產市場提供穩定的基礎。
金管局總裁余偉文相信,穩健和適切的監管環境可締造有利條件,支持香港穩定幣以至數碼資產生態圈的健康、負責任和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