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據報,早前大埔白石角發生家貓墮樓死亡事件,而涉事單位早於去年八月及十二月屢次被市民發現有家貓危站露台玻璃圍欄,而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曾作出跟進及勸諭,但未能有效阻止有關事件發生。此外,有意見認為,《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的檢控門檻甚高(例如難以舉證上述個案的家貓墮樓死亡前曾遭受「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未具足夠阻嚇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接獲貓隻身處危險位置的舉報,以及貓隻從高處墮下受傷及死亡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政府就有關個案根據第169章提出檢控的數目,以及被定罪個案宗數及法庭的平均判罰分別為何;
(二)鑑於據悉,有部分貓隻墮樓受傷甚至死亡的個案,涉及飼養者家中未有安裝貓網、任由窗戶開啓,甚或於露台飼養貓隻,當局有否就該等情況作出檢控並成功定罪;會否考慮修例,訂明任何人明知而作出或罔顧後果地作出損害動物生命或福祉的行為,即屬犯罪,以加強法例對動物權益的保護;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政府於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提交本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的文件中提出,建議修訂第169章以引入對動物積極「謹慎責任」,而據報政府正就修訂該法例進行籌備工作,政府會否同時參考《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的做法,授權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在有理由相信有動物相當可能會有身心受損害的危險時,可以及時接管該動物,並向寵物主人追索其間的照顧開支;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多管齊下遏止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包括研究提高《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條例》)相關罪行的罰則以增加阻嚇力;針對違法行為嚴厲執法,以及持續透過教育和宣傳活動提升公眾的相關意識。
就梁熙議員的提問,經諮詢保安局,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現時《條例》已清楚訂明,任何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而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可觸犯殘酷對待動物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及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均負責執行《條例》。
漁護署過去三年(即二○二二至二○二四年間)接獲15宗涉及貓隻身處危險位置或懷疑從高處墮下受傷及死亡的舉報,當中10宗涉及貓隻從高處墮下受傷或死亡。上述個案經調查後未有證據顯示有人違反《條例》。警務處並無備存有關貓隻的舉報和個案的分項數字。
政府一直就《條例》的修訂作出研究,其中一個探討中的方向是向動物負有責任的人施加積極的「謹慎責任」,要求他們妥善照顧動物的福利(包括飲食、環境、健康及行為方面)。與此同時,漁護署亦積極推廣有關履行「謹慎責任」的資訊,包括透過專題網站、社交媒體、巡迴展覽等不同渠道作出宣傳。
(三)現時《條例》已賦權警務處及漁護署在有理由懷疑有人正在或已經違反《條例》的罪行時檢取涉事的動物,並按需要由漁護署安排照顧。此外,我們也會研究修訂《條例》,賦權法院可要求被裁定違反《條例》的人士支付照顧其被扣留動物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