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文廣議員的提問和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民青局)局長麥美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高等法院在二○二二年裁定,一般夾公仔機店鋪不符合《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對「娛樂」的定義,因此無須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有市民關注,現時本港沒有法例規管夾公仔機店鋪的營運(包括夾公仔遊戲的中獎率、商品內容及遊戲收費等),而近年有關夾公仔遊戲的消費投訴有上升趨勢,但該等投訴因缺乏相關法例規管而難以處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各個執法部門分別接獲多少宗涉及夾公仔機遊戲的舉報、該等個案涉及的法例,以及被檢控及裁定罪成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二)過去三年,警方有否主動調查有否夾公仔機遊戲涉及非法賭博;若有主動調查而結果為有,涉及的店鋪及遊戲機數目,以及檢控數字為何;若沒有主動調查,原因為何;
 
(三)鑑於據報,有夾公仔機店鋪提供以擲骰等純靠運氣的遊戲,更以現金獎或貴價獎品作招徠,而內地及外國都有規管夾公仔機遊戲,包括限制商品價值,以及規定不能宣揚賭博及不可提供現金獎勵,當局有否計劃仿效類似做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有否計劃檢討及修訂現行法例,或訂立針對如夾公仔等相關遊戲的法例及發牌制度,以加強規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文廣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後,我代表政府綜合回覆如下:
 
(一)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於過去三年(即二○二二年至二○二四年)接獲有關夾公仔機的舉報中,涉及懷疑有非法賭博元素的個案分別有兩宗、六宗及五宗。相關個案均已轉交香港警務處(警務處)跟進。警務處沒有備存夾公仔機店懷疑涉及非法賭博的其他相關數字。
 
  在過去三年,香港海關(海關)接獲有關夾公仔機並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舉報和執法數字,按年份表列如下:

個案分類 二○二二年 二○二三年 二○二四年
舉報個案 16 86 158
檢控個案* 0 1 2
定罪個案* 0 1 2

*主要涉及《商品說明條例》第9(2)條有關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的罪行。

(二)警務處一直積極打擊非法賭博活動,並密切監察相關趨勢,適時採取情報主導執法行動予以打擊。

  二○二四年十一月,警務處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在進行「銳陣行動」打擊非法賭博活動期間,首次在旺角搗破一個以夾公仔機贏取現金的懷疑非法賭博處所。警方在行動中共拘捕17人,包括該處所負責人、員工及賭客等,涉嫌營辦或管理非法賭場、協助營辦或管理非法賭場及在賭場內賭博,並檢獲14部以夾公仔機作掩飾的懷疑賭博遊戲機。警務處的調查仍在進行,而17名被捕人士正保釋候查。警方會在有需要時徵詢律政司意見。

  警務處會繼續進行情報主導的執法行動及加強宣傳教育,包括製作宣傳短片,以及在傳統及社交媒體平台宣傳反非法賭博信息等,以打擊各類型非法賭博活動。
 
(三)及(四)根據《賭博條例》(第148章),如要領取有獎娛樂遊戲牌照,須先取得《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下的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正如議員的提問中提到,由於法院已裁定一般供人付款以夾取機器內物品的夾公仔機店鋪現時無須繼續按照《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政府會繼續留意市面上夾公仔機店鋪營運情況,考慮有關夾公仔機店鋪的規管問題。在此期間,夾公仔機店鋪將無須領取有關牌照,包括《賭博條例》下的有獎娛樂遊戲牌照。

  不過,警方會繼續按照《賭博條例》,對一些假借夾公仔機名義進行的非法博彩活動,根據所搜集得到的證據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另一方面,如夾公仔機店鋪的營運涉及利用冒牌物品作商業用途或其他不良營商手法,海關會按照《商品說明條例》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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