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於二○一八年由50,000元提高至75,000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審裁處接獲入稟案件數目及其佔所有法庭案件數目的百分比為何,並按申索金額(即(i)50,000元或以下、(ii)50,001至74,999元,以及(iii)75,000元)列出分項資料;
(二)鑑於司法機構就二○二五至二六年度開支預算回覆本會議員問題時表示,考慮調整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時會分析多項因素,包括市民對審裁處服務的需求及經濟指標變化,而據悉近年民事糾紛所涉金額大幅上升,部分入稟審裁處案件的申索金額已達到75,000元的上限,政府是否知悉,司法機構何時會調整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以及會否考慮調高有關的申索限額;及
(三)鑑於根據司法機構資料,過去三年,審裁處案件由入稟至首次聆訊的平均輪候時間為35日至41日,優於所訂的目標時間(即60天),有意見認為,有關情況顯示即使調整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審裁處亦有足夠人手應付增加的案件數目,政府是否知悉,司法機構如何評估調整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對入稟案件平均輪候時間的影響?
答覆:
主席:
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資料,政府答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二○二二至二○二四),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的案件中,約八成涉及五萬元或以下的申索金額。有關案件量按申索金額劃分如下:
申索金額($港幣) | 入稟案件量 | ||
二○二二(百分比) | 二○二三(百分比) | 二○二四(百分比) | |
≤ 25,000 | 26 483(64%) | 33 817(65%) | 39 510(69%) |
> 25,000 至 ≤ 50,000 | 6 329(15%) | 7 820(15%) | 8 180(14%) |
> 50,000 至 ≤ 75,000 | 8 702(21%) | 10 667(20%) | 9 764(17%) |
總數 | 41 514(100%) | 52 304(100%) | 57 454(100%) |
註:在過去三年(二○二二至二○二四),各級法院(包括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法院以及各個審裁處)共接獲超過160萬宗個案,而小額錢債審裁處接獲的個案約佔當中一成。然而,我們必須注意,由於各級法院的司法管豁權、案件種類和資源均有所不同,彼此的個案量不宜作直接比較。
(二)和(三)審裁處的聆訊以較不拘形式的方式進行,為訴訟人提供相對快捷和費用較低的途徑,解決申索額較低的民事訴訟。審裁處聆訊的其中一個特點是訴訟各方均不得聘用律師代表出庭。司法機構在考慮任何有關審裁處司法管轄權限的調整建議時,會全面及客觀地分析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審裁處的職能、對審裁處服務的需求和運作方面的影響、經濟指標變化,以及持份者意見等,務求區域法院及審裁處之間的案件分配合宜,讓有需要的市民更無礙地尋求司法公義。
自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由50,000元提高至75,000元。其後,司法機構一直密切監察審裁處的整體運作及案件量。根據司法機構二○一九至二○二四年的案件統計數字,雖然審裁處接獲的總案件量由55 879宗增加了2.8%至57 454宗,但涉及索償金額超過50,000元的案件卻由14 315宗(佔總數26%)大幅減少了32%至9 764宗(佔總數17%)。
審裁處在二○二三及二○二四年的平均法庭輪候時間分別為35日及41日,在目標輪候時間(即60日)的範圍內。值得留意的是,審裁處的輪候時間只是衡量其運作的其中一個指標,而這個指標並未反映審裁處在處理案件時所需的大量資源,特別是涉及由審裁官和調查主任就個案進行評估、聯繫訴訟各方當事人,和促進各方透過法庭以外的另類排解程序(包括調解)以代替法庭程序解決爭議。此類案件約佔審裁處已處理案件的90%。
因應上述情況,司法機構認為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目前處於適當水平,暫時無計劃作出調整。司法機構會持續檢視前述的各項相關因素,以評估未來是否有需要調整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確保區域法院及審裁處之間的案件分配得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