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據悉,近年越來越多殘疾人士及行動不便的長者選擇使用電動輪椅,以替代傳統手推輪椅。然而,據報去年七月,一名電動輪椅使用者與電單車相撞,引起公眾對電動輪椅安全問題的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警方(i)向電動輪椅使用者作出勸諭及(ii)因電動輪椅使用者違反交通規例而作出檢控的個案宗數,以及作出該等勸諭和檢控的原因分別為何;
(二)鑑於消費者委員會早前建議政府加強對電動輪椅使用的規管,包括限制其行駛的最高速度,以及要求使用者購買保險等,政府會否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針對電動輪椅在室外行駛的使用制訂相關規則(例如電動輪椅的改裝限制、載重要求、保險規定、防火安全標準、禁止載客規定,以及最高時速上限等),以保障電動輪椅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若會,具體細節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有意見認為,香港許多地區行人路狹窄,電動輪椅使用者容易與行人因爭路而發生衝突,相關政府部門會否在未來新市鎮及新發展區的道路規劃和建設中,增設供電動輪椅使用者使用的無障礙設施;若會,具體細節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陳仲尼議員提問有關電動輪椅的各個部分,經諮詢醫務衞生局、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和運輸署後,我現答覆如下:
(一)警務處沒有備存對電動輪椅使用者的執法數字。
(二)正確使用電動輪椅有助保障使用者和他人的安全。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醫院的專職治療師在處方電動輪椅時會根據患者的個人需要,教導他們如何安全和正確地使用輪椅。此外,醫管局轄下的社區復康中心亦為電動輪椅使用者提供有系統的小組培訓,讓他們熟習安全使用輪椅的技巧及態度,以應對不同的情況,包括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設施,以及應付室外障礙物等。
而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任何人士若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駕駛,或其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便屬違法。至於《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由於該條例旨在規管道路交通與車輛的使用,因此並不適合用作進一步規管電動輪椅。然而,運輸署會繼續協助推廣電動輪椅的安全使用,以促進道路使用者(包括行人)的安全。
(三)政府一貫的政策目標是為有需要人士(包括人手或電力推動輪椅使用者)提供無障礙的環境,令他們能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進出處所及使用其中的設施和服務,幫助他們獨立生活和全面融入社會。
在規劃新市鎮及新發展區的行人路網絡時,政府會充分考慮行人(包括輪椅使用者及其他有需要人士)的需要,提供足夠闊度的行人路,及設置合適的行人過路設施,以提升輪椅使用者及其他行人的出行體驗。
政府會繼續與殘疾人士團體保持緊密聯繫,並就他們在日常使用無障礙通道和設施的情況聽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