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四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秋北議員的提問和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羅淑佩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長期以來,港籍運動員即使在內地的比賽中獲得冠軍,但因其港人身分而無法獲得國家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的認證。因此,國家於去年三月公布《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明確指出「香港、澳門特區和台灣地區運動員參加全國比賽、省級比賽可以授予等級稱號」,並於今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以確保港籍運動員與內地運動員享有同等待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現時有多少名港籍運動員在內地發展,並按省份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目前在內地發展的港籍運動員獲得國家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認證的具體過程為何;是否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處理,或是香港已有指定機構為他們處理相關認證;如有指定機構,該機構為何;
(三)鑑於《管理辦法》指出,向香港、澳門特區體育項目總會註冊運動員授予等級稱號,應提前取得其相關總會同意,有否統計,目前有多少名香港特區體育項目總會註冊運動員得到其相關總會的同意,獲得國家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有否出現相關總會不同意其運動員獲得國家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的個案;如有,詳情為何;
(四)是否知悉,對於符合《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認證條件,但不屬於相關運動項目總會的在內地發展的港籍運動員,其取得國家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認證的機制為何;及
(五)為便利港籍運動員在內地的職業發展,政府會否訂立時間表以定期檢視目前港籍運動員獲得國家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認證的流程,並適時簡化相關手續?
答覆:
主席:
就吳秋北議員的提問,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國家體育總局在二○一四年公布《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讓運動員可在取得指定成績後,獲授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等級稱號),依次分為五個等次,分別是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及三級運動員。
為推動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國家體育總局在二○二一年公布《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向港澳特區和台灣地區運動員授予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接納香港運動員申請等級稱號。若希望獲授等級稱號,香港運動員須提出書面申請。在申請中除了須呈交成績證明,亦須徵得香港相關體育總會的同意。
其後,國家體育總局與文化體育及旅遊局(文體旅局)及體育界溝通及了解情況後修訂《管理辦法》,以簡化申請手續。國家體育總局於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公布新修訂的《管理辦法》。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指明香港運動員可以根據全國比賽和省級比賽的成績直接獲授等級稱號,而無需透過書面申請。授予單位(例如相關項目中心或項目協會)可直接根據比賽成績公示擬向運動員授予的等級稱號,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如無異議,運動員可獲授予相關等級稱號。
經修訂後的《管理辦法》亦指出,香港體育總會的註冊運動員,須在參賽前徵得相關總會同意(即在參賽時提供相關項目總會的同意函),才能在賽後根據成績,在公示期後獲授予相關等級稱號。至於並非香港體育總會註冊的香港運動員,他們獲授等級稱號前毋須徵得相關總會同意。經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已於二○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有關現時在內地發展的香港運動員人數、香港體育總會註冊運動員經所屬體育總會同意後獲授予等級稱號的人數,以及未能獲相關體育總會同意的個案,文體旅局並無相關統計資料。
特區政府鼓勵及支持香港運動員和體育總會,增強與內地不同省市、不同運動項目的運動員及組織的交流和協作。在二○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管理辦法》將進一步利便香港運動員獲授等級稱號,促進香港運動員在內地發展的機會,有助推動香港與國家的發展融合。文體旅局會繼續就相關安排與國家體育總局保持溝通。
問題:
據報,長期以來,港籍運動員即使在內地的比賽中獲得冠軍,但因其港人身分而無法獲得國家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的認證。因此,國家於去年三月公布《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明確指出「香港、澳門特區和台灣地區運動員參加全國比賽、省級比賽可以授予等級稱號」,並於今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以確保港籍運動員與內地運動員享有同等待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現時有多少名港籍運動員在內地發展,並按省份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目前在內地發展的港籍運動員獲得國家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認證的具體過程為何;是否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處理,或是香港已有指定機構為他們處理相關認證;如有指定機構,該機構為何;
(三)鑑於《管理辦法》指出,向香港、澳門特區體育項目總會註冊運動員授予等級稱號,應提前取得其相關總會同意,有否統計,目前有多少名香港特區體育項目總會註冊運動員得到其相關總會的同意,獲得國家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有否出現相關總會不同意其運動員獲得國家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的個案;如有,詳情為何;
(四)是否知悉,對於符合《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認證條件,但不屬於相關運動項目總會的在內地發展的港籍運動員,其取得國家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認證的機制為何;及
(五)為便利港籍運動員在內地的職業發展,政府會否訂立時間表以定期檢視目前港籍運動員獲得國家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認證的流程,並適時簡化相關手續?
答覆:
主席:
就吳秋北議員的提問,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國家體育總局在二○一四年公布《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讓運動員可在取得指定成績後,獲授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等級稱號),依次分為五個等次,分別是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及三級運動員。
為推動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國家體育總局在二○二一年公布《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向港澳特區和台灣地區運動員授予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接納香港運動員申請等級稱號。若希望獲授等級稱號,香港運動員須提出書面申請。在申請中除了須呈交成績證明,亦須徵得香港相關體育總會的同意。
其後,國家體育總局與文化體育及旅遊局(文體旅局)及體育界溝通及了解情況後修訂《管理辦法》,以簡化申請手續。國家體育總局於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公布新修訂的《管理辦法》。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指明香港運動員可以根據全國比賽和省級比賽的成績直接獲授等級稱號,而無需透過書面申請。授予單位(例如相關項目中心或項目協會)可直接根據比賽成績公示擬向運動員授予的等級稱號,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如無異議,運動員可獲授予相關等級稱號。
經修訂後的《管理辦法》亦指出,香港體育總會的註冊運動員,須在參賽前徵得相關總會同意(即在參賽時提供相關項目總會的同意函),才能在賽後根據成績,在公示期後獲授予相關等級稱號。至於並非香港體育總會註冊的香港運動員,他們獲授等級稱號前毋須徵得相關總會同意。經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已於二○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有關現時在內地發展的香港運動員人數、香港體育總會註冊運動員經所屬體育總會同意後獲授予等級稱號的人數,以及未能獲相關體育總會同意的個案,文體旅局並無相關統計資料。
特區政府鼓勵及支持香港運動員和體育總會,增強與內地不同省市、不同運動項目的運動員及組織的交流和協作。在二○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管理辦法》將進一步利便香港運動員獲授等級稱號,促進香港運動員在內地發展的機會,有助推動香港與國家的發展融合。文體旅局會繼續就相關安排與國家體育總局保持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