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文港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二三年九月,內地發布《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意見》),旨在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有效維護公民權益和網絡秩序。有意見認為,政府應借鑑有關經驗,完善相關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涉嫌在互聯網上散播不當資訊或發表不當言論(包括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中的保障資料原則,以及觸犯刑事恐嚇、勒索或誹謗等罪行)而被追究及定罪的人數分別為何,並按案件的類別列出每宗案件的案情;
 
(二)鑑於據報,政府已完成處理虛假信息的顧問研究,當局有否檢視現行法例是否足以打擊網絡世界的虛假信息、誹謗及欺凌行為;如有,詳情為何;及
 
(三)鑑於《意見》強調,「要重點打擊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惡意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並在特定情形下(例如針對未成年人及殘疾人實施的網絡暴力,以及組織「水軍」及「打手」等實施網絡暴力)「依法從重處罰」,當局會否參考以上原則以檢視及更新現有法例,尤其是針對一些公開或私下發表並非建基於事實的言論及旨在進行惡意攻擊行動的互聯網用戶,並加入條文,讓受害人可循法律途徑向發布誹謗言論的相關用戶或服務供應商追討損失,以更有針對性的方式打擊網上誹謗及欺凌行為;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互聯網的世界並不是一個無法可依的虛擬世界。根據香港現行法例,大部分在現實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原則上均適用於網絡世界,包括社交媒體及手機通訊軟件。任何違法行為,無論有關行為是否發生在互聯網上,只要涉及刑事罪行,均受相關法例規管。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及律政司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在互聯網上散播不當資訊或發表不當言論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第64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的罪行,即一般所謂「起底」罪行。該罪行自二○二一年十月生效以來,截至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共拘捕63人,當中32人已被定罪。而截至二○二四年第三季,香港警務處(警務處)亦針對因「起底」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私隱條例》第64(3C)條下的指明傷害,進行調查並拘捕34人,當中18人已被定罪。
 
  根據律政司的紀錄,過去三年沒有就《誹謗條例》(第21章)第五條「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作出檢控。而截至二○二四年第三季,一共有1 006人因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4條刑事恐嚇或《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3條勒索等罪行而被檢控,當中450人已被定罪。
   
  上述罪案相關數字已包括在互聯網干犯的個案,政府沒有備存以線上線下劃分的細項數字。
 
(二)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早前已就其他國家和地區應對虛假資訊方面的經驗和處理方法,聘請顧問進行研究。根據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提供的資料,政府已完成處理虛假信息的顧問研究。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虛假信息的問題。整體來說,香港現時在媒體方面的資訊發放較以往有所改進,但並不表示我們無須提防虛假信息及其他網上誹謗及欺凌的行為。
 
(三)正如回覆第一部分所述,香港現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原則上均適用於網絡世界,上述的相關罪行均適用於網上行為。在網絡上發表不當言論亦可能觸犯其他罪行,例如違反載於《私隱條例》附表一的保障資料原則。
 
  至於網上並非建基於事實的言論或資訊,現行法例框架下亦有機制要求移除不當的信息,協助打擊網上誹謗及欺凌行為。例如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L條,如有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包括移花接木的偽造私密影像),法庭可按情況命令被告或其他人移除、刪除或銷毀有關私密影像,《私隱條例》第66M條亦賦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要求停止披露涉及「起底」的內容。當發現有不當信息在網上流傳,警方會積極進行調查並適時採取執法行動,並按情況要求服務供應商移除有關資訊,有需要時當事人亦可按情況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
   
  政府再次強調,市民必須合法及負責任地使用互聯網,切勿以身試法。我們會繼續透過現行法例全力打擊在網上發生的違法行為及採取執法行動,並會不時檢視現行法例的適用性及有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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