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根據環境及生態局於二○二三年十一月向本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該文件),本港在二○二一年產生的廢汽車輪胎有近3萬公噸,當中有七成一般會先行經切割並以堆填方式處置,只有兩成多是作翻新重用或循環再造。據悉,以堆填方式處置的廢汽車輪胎雖然會先經切割,但仍然需要長時間分解,亦引申堆填區飽和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本港產生的廢汽車輪胎總重量為何,並按以下處理方法列出分項數字:(i)本地回收再造、(ii)回收並經處理後出口,以及(iii)送往堆填區處置;
(二)過去三年,由政府處理並送往堆填區處置的廢汽車輪胎重量及其佔所有於堆填區處置的廢汽車輪胎重量的百分比為何;該等廢汽車輪胎不作回收再造的原因為何;
(三)政府有否就現時市場上廢汽車輪胎回收再造商的最高可處理量、實際處理量和剩餘處理量作統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有關統計;
(四)鑑於據悉,為推動本地回收再造業,截至二○二四年一月政府已批出20幅土地租予業界,該等土地的詳情為何,包括土地位置、面積、涉及的回收再造項目,以及當中有多少幅土地是用作處理廢汽車輪胎之用;及
(五)鑑於該文件提出堆填區不再接收和處置廢汽車輪胎的建議,預計有關建議何時會正式落實?
答覆:
主席︰
香港每年產生大約有2萬多公噸廢汽車輪胎,當中部分會作翻新重用或循環再造。廢汽車輪胎經處理後,其中的金屬可被回收,輪胎會被切割和打碎成胎粉作為其他產品的原材料,或可轉廢為能用作替代燃料。
就易志明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二○二一年至二○二三年每年產生的廢汽車輪胎總重量及處理方法的數字表列如下,從以下的數字可見廢汽車輪胎循環再造和翻新重用的比例正逐年上升。二○二四年的相關統計數字仍在編製中。
年份 | 本地循環再造量 (公噸) |
運往外地作循環再造量 (公噸) |
堆填區棄置量 (註一) (公噸) |
廢汽車輪胎總量 (註一、註二)(公噸) |
二○二一 | 7 600 | 40 | 19 900 | 27 500 |
二○二二 | 10 200 | 0 | 16 200 | 26 500 |
二○二三 | 13 900 | 20 | 14 300 | 28 300 |
註一︰包括少量不能分類的其他輪胎
註二:由於採用四捨五入法,分項數字相加總和不一定等於總數。
(二)、(五)現時政府部門進行車輛保養服務時所換出的廢棄輪胎,一般會送往承辦商作輪胎翻新和重用,或送往回收商作打碎及回收再造。目前,由政府部門及其外判服務承辦商在公眾地方檢拾到的廢汽車輪胎會送到堆填區處置。二○二一年至二○二三年的有關數字表列如下。二○二四年的相關統計數字仍在編製中。
年份 | 政府部門將檢拾到的廢汽車輪胎送往堆填區的數量 (公噸) |
佔棄置於堆填區的廢汽車輪胎的比例 (%) |
二○二一 | 2 160 | 11 |
二○二二 | 2 570 | 16 |
二○二三 | 2 530 | 18 |
政府與輪胎業界一直保持定期會面,並透過有關商會、輪胎代理商、零售店和維修車房,宣傳回收廢汽車輪胎的資訊,例如收集商和回收商的聯絡資料,以便他們作出回收。
同時,政府計劃於二○二五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為生產者責任計劃訂立共同法律框架的修訂條例草案。待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後,我們會按實際情況逐步將更多產品納入生產者責任計劃,當中包括汽車輪胎。政府將以「市場主導模式」推行有關的生產者責任計劃,回收服務交由市場提供,能讓相關持份者共同分擔環保責任,並透過設立法定回收目標,確保廢汽車輪胎得到妥善收集和處理,以提高廢汽車輪胎的回收率,並推動本地循環經濟的發展。
此外,條例草案會修訂廢物管制的涵蓋範疇,以配合日後各項生產者責任計劃的推行。將來當推行汽車輪胎生產者責任計劃時,指定廢物處置設施(包括堆填區)將不再接收和處置廢汽車輪胎,從而將廢汽車輪胎轉交至回收處理設施作循環再造。
(三)根據環境保護署進行的「廢物回收再造業調查」,二○二三年的廢汽車輪胎回收再造的最高可處理量約為2萬5千公噸,實際循環再造量則約為1萬4千公噸。
(四)截至二○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在20幅專供回收業界競投使用的短期租約土地當中,當中有一幅土地現時用作處理廢汽車輪胎。有關該20幅短期租約用地的資料載列於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