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英豪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答覆:

問題:

  有意見指出,近年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報告書)揭示不少公營機構出現管治問題,令人關注政府監管公營機構的能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據報,有接受政府基金撥款資助的機構申領津貼的安排違反政府指引,審計署署長對此感到詫異,當局會否檢討如何加強對有關機構的監管,以符合公營機構管治指引中有關完善內部監控及匯報和監察機制的要素;

(二)鑑於據報,審計署未來會更注重對公營機構、基金和社福機構進行審計工作,具體工作計劃詳情為何;有關機構是否包括香港貿易發展局等接受政府較大筆資助的法定機構;及

(三)過去五年,應報告書建議需要改善管治的公營機構數目,以及有否了解,該等機構落實相關改善措施平均所需時間為何;會否加強監察公營機構相關工作的進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多謝黃英豪議員的提問,讓我能在此講解一下特區政府對公營機構的監管。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公營機構的良好管治,並透過多管齊下的措施監察公營機構。提升公營機構的管治水平,不但有助提高公營機構整體的運作效率及成本效益,也是公營機構有效落實其政策和工作目標的重要一環。一般而言,政府尊重各公營機構保持靈活運作和機構自主,同時亦會考慮該機構成立的目的及權限,按需要為其制定合適的監管機制,詳細安排則會由相關政策局決定。

  就黃英豪議員的提問,本局經諮詢行政署和審計署後,現回覆如下:

(一)公營機構應按照其機構規模大小、工作性質和相關條例,訂立合適的管治架構,相關政策局亦需確保轄下的機構設有良好的管治架構,這些安排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i)訂立清晰的工作目標;

(ii)清楚劃分政府、公營機構的管治組織及高級行政人員的角色和責任;以及

(iii)設立完善的內部監察和匯報機制。

  政策局亦會透過委任合適管治組織成員(例如擁有相關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人士),對公營機構進行有效監管。

  就財務監管而言,受資助機構須每年擬備年度財政預算及向政府提交經審計帳目。在有需要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有關機構納入審計署的審核範圍。資助機構亦須詳細了解有關管理及控制政府撥款的相關指引,並設立合適的成本控制及監察制度、遵從審慎的理財原則,確保公帑運用得宜及符合成本效益。相關政策局亦會考慮個別資助機構的不同目標、性質和情況,訂定合適的監管措施,如訂立服務水平協議及違反該等責任的後果,以維持有效監督。

  如審計署署長揀選個別公營機構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相關政策局/管制人員應全面配合和監督轄下的公營機構認真落實審計建議,並檢討如何加強對有關機構的監管,以符合公營機構管治指引中有關完善內部監控及匯報和監察機制的要素。

  總括而言,政府已採取措施從多方面促進公營機構的管治水平,各政策局會不時檢討轄下公營機構的管治情況,確保機構有效運作及管治良好。

(二)審計署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的對象範圍廣闊,確保妥善審核公帑的使用。除了政策局和政府部門外,審計署亦可按以下情況為公營機構、基金和社福機構等團體進行審計:

一、過半數收入來自公帑的團體;

二、根據個別條例,賦權審計署署長審核個別團體的帳目,現時共有23個團體屬於這類別。審計署署長會檢視這些機構在執行其職能及行使其權力時使用其資源是否合符經濟原則及講求效率的情況,並進行審核;

三、行政長官因應公眾利益授權審計署署長對個別團體的帳目及紀錄進行審核;或

四、政府與個別團體達成的協議中,賦權審計署署長對個別團體的帳目及紀錄進行審核,例如在整筆撥款津助制度下接受資助的社福機構。

  由於香港貿易發展局並不符合上述條件,因此不屬於審計署的審計對象。

  審計署署長在揀選「衡工量值式審計」的項目和決定進行審計的先後次序時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項目的重要性、時間性、涉及的公帑及風險,以及所帶來的裨益等。在審計報告提交立法會前,審計署正在調查的項目內容均屬機密資料,我們因此不能透露相關具體工作計劃。

(三)由二○二○年至二○二四年,審計署署長共擬備了10份報告書,當中的12個章節涉及向12間公營機構提出包括改善管治在內的審計建議。其中,六間公營機構已全數落實由審計署和立法會帳目委員會(帳委會)提出的建議。這些機構平均需時約1.5年將相關建議全部落實。

  政府會以政府覆文和年度進展報告的方式,定期向立法會報告各項建議的落實進度。除了相關政策局/管制人員會督促轄下公營機構認真及盡快落實審計建議外,審計署亦會與帳委會討論包括公營機構在內的受審計機構落實建議的進度。

  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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