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據報,近日瑪嘉烈醫院有醫生疑因食物中毒不幸離世,事件引起廣泛關注,而去年至今也有食物中毒個案涉及星級酒店及為旅行團提供膳食的酒樓等,令公眾對食品的安全產生憂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由二○二二年至去年,每季(i)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接獲涉及食肆/食物製造廠的食物中毒個案宗數(及所涉及人數)為何,並按(ii)持牌經營(及所涉及人數)及(iii)無牌經營(及所涉及人數)場所以表一列出分項數字;
表一
食物中毒個案 | 二○二二年 第一季 |
…… | 二○二四年 第四季 |
(i) | |||
(ii) | |||
(iii) |
(二)去年,(i)食安中心接獲食物中毒個案的成因、(ii)相應防範措施、(iii)個案數目(及所涉及人數)、(iv)二○二一年至二○二三年每年個案數目(及所涉及人數),以及(v)第(iii)和(iv)項比較後的變化幅度,並以表二列出分項資料;
表二
(i) (按涉及個案數目 由高至低列出) |
(ii) | (iii) | (iv) | (v) |
(三)去年第(一)項所述個案所涉及的食物業處所的檢控情況及判罰為何,以及持牌經營場所與無牌經營場所的判罰有何不同;
(四)就第(二)項所述的食物中毒成因,政府有否就相應成因個案增加的原因進行研究,例如是否因飲食業人手問題而導致未能跟足有關的食物安全指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就第(二)(ii)項所述的各項措施,政府會否考慮支援食肆更多利用科技以減低食物安全風險(例如要求使用有保溫功能的食物箱運送生蠔),並探討將相關規定納入為相關牌照要求的可行性;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就生蠔和奶類製品等容易變壞食物,除制訂相關的食物安全指引外,政府有否為從業者提供相關培訓;政府有否對在巡查中發現未有遵守指引的從業者採取相關行動;
(七)鑑於據悉,有多宗食物中毒個案與「過早準備食物」有關,但有意見認為,外賣和到會食物,以及「兩餸飯」等的食物供應者預先製作食物無可避免,除制訂食物安全指引外,政府會否加強巡查及監管(尤其涉及盆菜、燒味等容易變壞食物的處理);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鑑於有同一食物業處所多次發生食物中毒事件,過去三年,有多少間食物業處所曾在短時間內被政府檢控多於一次;政府如何評估現有監管及處罰機制的成效,以及會否採取進一步改善措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九)現時政府有否為因食物中毒而受影響的市民提供明確的追討渠道資訊及支援服務,以讓其向食肆及食物供應商索償;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何俊賢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後,現回覆如下:
(一)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每年接獲由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轉介的食物中毒個案宗數及涉及人數,表列如下:
二○二二 | 二○二三 | 二○二四 | ||
食物業處所的食物中毒個案數目(涉及人數) | 第一季 | 6(15) | 107(365) | 52(184) |
第二季 | 25(74) | 42(182) | 68(181) | |
第三季 | 40(215) | 40(173) | 22(154) | |
第四季 | 46(196) | 30(118) | 50(220) | |
總數 | 117(500) | 219(838) | 192(739) | |
持牌食物業處所的食物中毒個案數目(涉及人數) | 第一季 | 6(15) | 106(363) | 52(184) |
第二季 | 24(68) | 42(182) | 67(180) | |
第三季 | 39(213) | 39(171) | 22(154) | |
第四季 | 46(196) | 30(118) | 50(220) | |
總數 | 115(492) | 217(834) | 191(738) | |
無牌經營場所的食物中毒個案數目(涉及人數) | 第一季 | – | 1(2) | – |
第二季 | 1(6) | – | 1(1) | |
第三季 | 1(2) | 1(2) | – | |
第四季 | – | – | – | |
總數 | 2(8) | 2(4) | 1(1) |
(二)及(四)整體來說,二○二○年至二○二二年因應當時本港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當局實施了一系列保障公共衞生的管制措施,因此當時發生在食物業處所的食物中毒個案較少。二○二四年與食物業處所相關的食物中毒個案數字則與二○二三年相若。
在二○二四年,食物中毒個案最常見的三大成因分別為進食生的食物、食物受不潔器具污染及未徹底煮熟食物。相關資料表列如下:
成因 | 二○二四個案數目(註) (涉及人數) |
二○二一至二○二三個案數目(註)(涉及人數) (每年均值) |
個案數目變化幅度 |
進食生的食物 | 78(259) | 81(279) | -3.7% |
食物受不潔器具污染 | 31(121) | 66(254) | -53% |
未徹底煮熟食物 | 40(115) | 37(137) | +8% |
註:每宗個案可涉及多於一個成因
食安中心在接獲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通報懷疑食物中毒個案後,會隨即聯同食環署環境衞生部人員到相關食肆進行調查,檢視食物烹調流程和衞生情況,並抽取食物和環境樣本化驗,指示食肆進行清洗消毒及改善食物處理/烹調流程。針對引發懷疑食物中毒個案的成因,食安中心亦會為食物業界提供相關食物安全指引及防範措施建議,並會向食物處理人員提供食物安全健康教育。
(三)食環署一直有既定工作指引處理食物中毒個案,除會對涉事的食物業處所作詳細巡查外,亦會加強巡查的頻次並持續監察其環境衞生及食物安全狀況。如發現涉事處所有違例情況,食環署會根據相關法例採取適當行動。
食環署在過去三年就持牌食物業處所及無牌食物業處所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檢控數字表列如下。食環署沒有就檢控個案的巡查原因(例如是否涉及懷疑食物中毒個案)備存分項數字。
對持牌食物業處所的檢控宗數 | 對無牌食物業處所的檢控宗數 | |
二○二二 | 905 | 3 592 |
二○二三 | 1 099 | 3 624 |
二○二四 | 777 | 3 337 |
如發現任何人未經許可經營食物業處所,食環署會作出檢控,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加每天罰款九百元。至於其他環境衞生等法例要求,按其相關罪行的嚴重性有不同罰則。就上述檢控個案,最高判罰為罰款五萬元。
(五)及(六)食安中心一直透過不同渠道,向業界推廣良好衞生規範並提供培訓資源,例如籌備及舉辦研討會、編訂刊物、制訂教材和定期舉行業界諮詢論壇等。食安中心已就一些較高風險的食物,例如生蠔和冷凍甜點等製作食物安全指引,以識別出食物製作過程中的控制重點,供業界參考及應用。此外,食安中心會視察發生食物事故的場地,向負責人提供食物安全方面的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向相關食物處理人員提供健康教育。
食環署亦已編訂了一本《食物衞生守則》,幫助食物業界更有效地遵守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所訂明的各項環境衞生及食物安全規例,當中包括生蠔、奶類等高風險食物的認可來源和其他食物安全處理方法。食物業經營者如違反相關法例要求,可被檢控。
(七)食環署採用按風險程度分類巡查制度規管持牌食物業處所,會根據個別食物業處所的潛在風險(包括食物的種類及風險程度、作業方式、曾否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曾否因環境衞生事宜被檢控等因素)釐定巡查的頻次。食環署會不時檢視有關制度以至個別處所的風險類別,務求善用巡查資源,確保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如持牌食物業處所曾發生食物中毒事件,食環署會立即提高風險評級並增加巡查頻次。
食安中心亦已就外賣及餐飲配送、「兩餸飯」、盆菜、燒味等高風險食物的處理提供食物安全指引和舉辦業界講座,並編製了相關刊物及教材供業界參考和應用。此外,中心亦定期舉行業界諮詢論壇,加強與業界的溝通,促進良好衞生規範的實踐。
(八)若持牌食物業處所有違例情況,食環署會作出檢控,並執行違例記分制。根據違例記分制,持牌人如因觸犯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中有關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的違例事項而被檢控和定罪,會被食環署記下違例分數,由五分至十五分不等。如持牌人被記滿十五分,按其個案情況,可能會面臨被暫時吊銷食物業牌照,甚或取消牌照的後果。違例分數視乎違例事項的性質及嚴重程度而定,如涉及食物攙雜、不宜食用的食物出售等可被記十五分。過去三年根據違例記分制暫時吊銷或取消食物業牌照的個案數字如下:
宗數(年份) | |||
處分 | 二○二二 | 二○二三 | 二○二四 |
暫時吊銷牌照七天 | 60 | 94 | 54 |
暫時吊銷牌照十四天 | 13 | 10 | 9 |
暫時吊銷牌照二十一天(註) | 2 | 3 | 3 |
取消食物業牌照 | 1 | 1 | 6 |
總計 | 76 | 108 | 72 |
註:個案涉及在暫時吊銷牌照七天(第一次暫時吊銷牌照)後緊接執行暫時吊銷牌照十四天(第二次暫時吊銷牌照)。
現時條例的罰則及違例記分制對持牌食物業處所已有相當阻嚇力。食環署會持續按風險評估巡查食物業處所,對違例事項採取執法行動及執行違例記分制。
(九)食環署負責按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規管食物業處所,但一般不會介入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