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四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國勳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自二○一八年修訂後至今未有再更新。政府於二○一九年建議修訂該條例,以加強打擊殘酷對待動物行為,惟具體的條例草案至今尚未提交本會審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於本年二月二十六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會在整理相關持份者意見後盡快完成立法草擬工作,並向本會提交修例建議,有關工作的具體時間表及修訂法例的方向為何;修訂條例工作的籌備過程中有否遭遇困難;若有,詳情為何;
(二)鑑於據悉,社會普遍認為現行條例對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罰則(最高刑罰為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三年)未能反映部分個案(例如虐待致死及有組織施虐)的嚴重程度,亦缺乏足夠阻嚇力,政府會否考慮大幅提高刑罰上限,例如將最高罰款額提高至200萬元,並將監禁刑期上限提高至七年,以符合「罪罰相稱」原則;
(三)鑑於政府表示會研究在第169章引入「謹慎責任」概念,要求向動物負有責任的人妥善照顧動物的福利需要,但據悉社會對此持有較強烈的不同意見,當局會否分階段修訂第169章,先提高刑罰上限,然後在下一階段再視乎情況和需要修訂及優化該條例;
(四)鑑於有意見認為,現時第169章的舉證門檻過高,例如要求執法部門證明施害者有「故意殘酷對待動物」的意圖才能定罪,導致大量案件因證據不足而無法進入司法程序,當局會否制訂專屬檢控指引,以降低舉證門檻並提升定罪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除了修訂現行法例外,政府就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的其他具體工作詳情為何;在宣傳和教育工作上,當局會否加強市民保護動物的意識;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多管齊下遏止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包括研究提高《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條例》)相關罪行的罰則以增加阻嚇力;針對違法行為嚴厲執法,以及持續透過教育和宣傳活動提升公眾的相關意識。
就劉國勳議員的提問,經諮詢保安局和律政司,現回覆如下:
(一)及(三)政府正就《條例》的修訂作出研究,探討中的方向包括向動物負有責任的人施加積極的「謹慎責任」,要求他們妥善照顧動物的福利(包括飲食、環境、健康及行為方面);提高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罰則;以及加強執法權力等。在籌備條例草案時,有需要就部分建議再徵詢相關持份者。我們會在整理意見後盡快敲定修例建議及其實施安排,以及相關法例草擬工作。一俟完成有關工作,我們會就建議諮詢立法會。
(二)現時任何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爲而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可構成觸犯殘酷對待動物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三年。
政府正探討提高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罰則以更明確反映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加入可公訴罪行以容許執法人員較多時間就複雜或嚴重的殘酷行爲案件作出起訴,從而進一步加強阻嚇力。政府在敲定罰則的建議時會參考海外地區的經驗、本地相關刑事罪行的罰則,以及持份者的意見等。
(四)現行《條例》的罪行覆蓋多種殘酷對待動物的情況,包括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疏於對被禁閉的動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輸送動物的方式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痛苦等。《條例》規定,動物擁有人如沒有就保護動物免受殘酷對待而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及監管,便須當作已准許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無需證明相關人士有故意殘酷對待動物的意圖。
就每宗案件作出檢控與否的決定時,相關部門會就所得的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和專業的分析,並嚴謹地按律政司發出的《檢控守則》行事。現時的做法行之有效,我們認為無需制訂專屬檢控指引。
另一方面,根據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資料,超過九成的舉報經調查後並不涉及殘酷對待動物,而是與滋擾或其他情況有關,例如動物經常發出噪音或飼養動物的住所發出異味令舉報人士誤以為動物受殘酷對待。
(五)香港警務處(警務處)、漁護署及愛護動物協會(愛協)合作推行「動物守護計劃」,透過多機構合作模式積極防止及偵查涉嫌殘酷對待動物案件。警方亦會按需要邀請漁護署及愛協人員到案件現場提供專業意見及其後提供協助。
宣傳教育方面,警務處和漁護署分別透過「動物守護.社區大使」計劃以及「做個盡責任的寵物主人」專題網站和巡迴展覽等途徑,在社區層面和網上宣傳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的信息,鼓勵公眾適時舉報和提供有助調查的資料,以及提高市民對動物福利的認識。
漁護署亦開展了一系列「謹慎責任」宣傳計劃,包括於社交平台製作貼文分享如何「妥善照顧動物」的資訊,最近又推出「動物福利企劃:阿Meow奇遇記」宣傳短片,以有趣方式讓市民認識「謹慎責任」的內容及重要性。
問題: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自二○一八年修訂後至今未有再更新。政府於二○一九年建議修訂該條例,以加強打擊殘酷對待動物行為,惟具體的條例草案至今尚未提交本會審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於本年二月二十六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會在整理相關持份者意見後盡快完成立法草擬工作,並向本會提交修例建議,有關工作的具體時間表及修訂法例的方向為何;修訂條例工作的籌備過程中有否遭遇困難;若有,詳情為何;
(二)鑑於據悉,社會普遍認為現行條例對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罰則(最高刑罰為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三年)未能反映部分個案(例如虐待致死及有組織施虐)的嚴重程度,亦缺乏足夠阻嚇力,政府會否考慮大幅提高刑罰上限,例如將最高罰款額提高至200萬元,並將監禁刑期上限提高至七年,以符合「罪罰相稱」原則;
(三)鑑於政府表示會研究在第169章引入「謹慎責任」概念,要求向動物負有責任的人妥善照顧動物的福利需要,但據悉社會對此持有較強烈的不同意見,當局會否分階段修訂第169章,先提高刑罰上限,然後在下一階段再視乎情況和需要修訂及優化該條例;
(四)鑑於有意見認為,現時第169章的舉證門檻過高,例如要求執法部門證明施害者有「故意殘酷對待動物」的意圖才能定罪,導致大量案件因證據不足而無法進入司法程序,當局會否制訂專屬檢控指引,以降低舉證門檻並提升定罪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除了修訂現行法例外,政府就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的其他具體工作詳情為何;在宣傳和教育工作上,當局會否加強市民保護動物的意識;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多管齊下遏止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包括研究提高《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條例》)相關罪行的罰則以增加阻嚇力;針對違法行為嚴厲執法,以及持續透過教育和宣傳活動提升公眾的相關意識。
就劉國勳議員的提問,經諮詢保安局和律政司,現回覆如下:
(一)及(三)政府正就《條例》的修訂作出研究,探討中的方向包括向動物負有責任的人施加積極的「謹慎責任」,要求他們妥善照顧動物的福利(包括飲食、環境、健康及行為方面);提高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罰則;以及加強執法權力等。在籌備條例草案時,有需要就部分建議再徵詢相關持份者。我們會在整理意見後盡快敲定修例建議及其實施安排,以及相關法例草擬工作。一俟完成有關工作,我們會就建議諮詢立法會。
(二)現時任何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爲而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可構成觸犯殘酷對待動物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三年。
政府正探討提高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罰則以更明確反映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加入可公訴罪行以容許執法人員較多時間就複雜或嚴重的殘酷行爲案件作出起訴,從而進一步加強阻嚇力。政府在敲定罰則的建議時會參考海外地區的經驗、本地相關刑事罪行的罰則,以及持份者的意見等。
(四)現行《條例》的罪行覆蓋多種殘酷對待動物的情況,包括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疏於對被禁閉的動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輸送動物的方式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痛苦等。《條例》規定,動物擁有人如沒有就保護動物免受殘酷對待而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及監管,便須當作已准許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無需證明相關人士有故意殘酷對待動物的意圖。
就每宗案件作出檢控與否的決定時,相關部門會就所得的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和專業的分析,並嚴謹地按律政司發出的《檢控守則》行事。現時的做法行之有效,我們認為無需制訂專屬檢控指引。
另一方面,根據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資料,超過九成的舉報經調查後並不涉及殘酷對待動物,而是與滋擾或其他情況有關,例如動物經常發出噪音或飼養動物的住所發出異味令舉報人士誤以為動物受殘酷對待。
(五)香港警務處(警務處)、漁護署及愛護動物協會(愛協)合作推行「動物守護計劃」,透過多機構合作模式積極防止及偵查涉嫌殘酷對待動物案件。警方亦會按需要邀請漁護署及愛協人員到案件現場提供專業意見及其後提供協助。
宣傳教育方面,警務處和漁護署分別透過「動物守護.社區大使」計劃以及「做個盡責任的寵物主人」專題網站和巡迴展覽等途徑,在社區層面和網上宣傳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的信息,鼓勵公眾適時舉報和提供有助調查的資料,以及提高市民對動物福利的認識。
漁護署亦開展了一系列「謹慎責任」宣傳計劃,包括於社交平台製作貼文分享如何「妥善照顧動物」的資訊,最近又推出「動物福利企劃:阿Meow奇遇記」宣傳短片,以有趣方式讓市民認識「謹慎責任」的內容及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