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據悉,自二○二一年至今已有至少四宗有關工人從木摺梯墮下引致死亡或嚴重受傷的個案,亦有市民反映,有政府外判服務承辦商沒有按照勞工處《高處工作安全概覽》要求,為員工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工作平台進行離地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於外判服務合約中訂明承辦商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工作守則》,包括為員工提供安全的工作設備和制訂安全工作指引等;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三年政府外判服務的職業安全及健康統計數字(包括職業傷亡個案、工業意外、職業病等)為何,並按工種及意外類別以表格方式列出員工工傷病假的平均日數;及
(三)過去三年政府巡查外判員工工作場地的次數為何,有否就此訂立評核指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有何措施加強承辦商的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以保障員工的工作安全?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非常重視保障政府服務承辦商所僱用外判員工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政府服務承辦商一如本港其他僱主,均受與職安健相關的法例監管,包括《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其相關的附屬規例等。該條例規定每名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工作中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就郭偉强議員的提問,本局諮詢勞工及福利局和四個主要採購部門,即食環署(食物環境衞生署)、康文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政府產業署和房署(房屋署)後,現回覆如下:
(一)所有政府服務承辦商須確保其員工的職安健獲得合適保障。政府部門在採購外判服務時,可按服務的性質和範疇在合約訂明承辦商須遵守與職安健相關的要求,包括須遵守的守則/指引,以及要求承辦商為員工提供足夠設備及工具、職安健訓練等。部門亦可按其需要要求投標者提交與職安健相關的管理計劃書,而中標者必須在履行合約時落實該等計劃。
就僱用非技術員工的政府服務承辦商而言,政府從多方面要求承辦商遵守相關的職安健管理責任:
(i)投標者若曾被裁定干犯《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等條例下的相關罪行,將被禁止競投政府服務合約,為期最長五年。相關部門在評審僱用非技術員工的服務合約標書時,會查核所有投標者是否被禁止投標;以及
(ii)服務合約如涉及非技術員工在戶外、沒有空調的室內環境及/或高溫裝置附近執行職務,投標者必須在競投有關合約時提交「預防中暑工作計劃」(「工作計劃」),並須由持有勞工處有效註冊的安全主任核證。如投標者未能提交上述「工作計劃」,該標書將不獲考慮。承辦商如違反在「工作計劃」所承諾的措施,亦有機會在「扣分制」下被扣分。
除了上述合約和投標制度的要求外,勞工處亦一直通過巡查執法、宣傳推廣及教育培訓,確保僱主,包括政府服務承辦商,遵守相關法例要求,減低工作地點的安全及健康風險,保障僱員的職安健。
(二)就議員查詢過去三年有關職安健方面的傷亡個案,我們搜集了四個主要採購部門與外判非技術員工的相關資料,請參閱附件。
(三)勞工處一直通過多管齊下的策略,推動僱主,包括政府服務承辦商,提升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僱員的職安健,有關措施包括:
(i)採取風險為本的原則,到不同的工作地點進行職安健巡查。如在巡查時發現職安健問題,勞工處會根據其專業判斷,評估問題的嚴重性及其後果,以及所掌握的證據,作出相應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書面警告、「敦促改善通知書」、「暫時停工通知書」甚或提出檢控。這些巡查亦包括政府服務承辦商的工作場地,就聘用非技術員工的承辦商而言,勞工處於二○二二年至二○二四年期間分別進行了185次、199次和224次職安健巡查,採取了41次、52次和27次執法行動;
(ii)發出有關職安健的指引,協助承辦商和其他僱主加強安全管理工作水平。該些指引包括《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清潔工友─使用化學品安全須知》、《減輕負荷》及《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全指南》等;以及
(iii)與職安局(職業安全健康局)、商會及工會等機構合辦職安健講座、研討會以及訓練課程等活動,提高僱主及僱員的職安健意識。勞工處和職安局亦為他們提供職安健查詢熱線,解答他們與職安健有關的疑問。
除了勞工處的巡查外,採購部門一般亦須根據各類外判服務的性質、部門人手等因素為巡查承辦商工作場地訂定合適的安排,包括巡查的次數,並按需要訂立評核指標。
政府會繼續透過推行多元化措施,致力保障服務承辦商僱用的外判員工的職安健。
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