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琳議員的提問和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的答覆︰

問題:

  據報,不少準新人透過律師擬訂婚前協議,為一旦離婚涉及的財產分配及權益保障作預先安排,惟根據現行法例,婚前協議不具法律約束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立法以確定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有關的法律考量為何;
 
(二)會否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把一個人的財產分為婚前及婚後財產,而婚前財產不因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據悉,不少市民透過銀行及信託公司提供的信託服務,保障其在婚姻訴訟中的財產權益,但部分銀行對顧客的最低資產要求為流動資產一百萬美元或非流動資產三百萬美元,部分信託公司對顧客的最低資產要求同樣甚高,政府會否考慮採取措施,為資產未達相關門檻的市民提供類似的資產保障機制,以進一步加強香港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

答覆:

主席:
 
  在申請離婚時,婚姻雙方一般會向法庭提出申請處理財務事宜,例如財產分配、申請贍養費等。根據現行法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條例》)賦予法庭權力,在批予離婚判令、婚姻無效判令或裁判分居判令時,或在頒布判令後的任何時候,命令婚姻中的任何一方按法庭的指示向另一方作出經濟給養,或作出有關財產轉讓等命令。

  就林琳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律政司,我代表政府答覆如下:
 
(一)根據《條例》第7(1)條,法庭在處理涉及經濟給養、財產轉讓及出售財產等事宜時,須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當中包括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及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等。由於每宗個案中婚姻雙方及家庭的情況不盡相同,每宗申請均需按實際情況處理。在現行的法例下,法庭具有廣泛的酌情權,使之能適合處理不同的情況,從而就財產分配作出公平的安排。
 
  雖然香港目前沒有就婚前協議訂立相關的法律條文,但法庭仍會基於案件的情況及雙方的行為,考慮採納婚前協議內部分或全部內容。在本地的案例中,終審法院亦曾於案件的判決中指出,雖然婚前協議並沒凌駕法庭批予附屬濟助的權力,但法庭在行使批予該項濟助的酌情權時卻須予以相當分量的考量。假如一對伴侶在結婚前訂立婚前協議,就他們離婚時應如何處理財務事宜訂立條款,則在公平的情況下法庭應給予該協議比重。反言之,若強制執行婚前協議,則可能因為個別個案的獨特情況,例如在婚後發生了訂立協議時無法預見的事情,令財產的分配無法達致公平原則,損害其中一方的權益。由此可見,現行的制度有效確保法庭可在全面考慮婚前協議的內容及其他所有與財產分配相關的因素後,作出最能達致對婚姻雙方公平的財產分配結果,保障雙方的權益。
 
(二)就問題的第二部分,婚姻財產和非婚姻財產的分配和定義取決於每宗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就婚姻雙方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正如我剛才提及,法庭會考慮一籃子因素決定相關的安排。根據《條例》第7(1)(f)條及參考本地的案例,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及資產的來源是法庭在處理財產分配時考慮因素之一。事實上,按公平原則,法庭在處理財產分配時,亦有必要考慮雙方及/或其子女的經濟需要,以及他們在離婚前的生活水平。因此,因應每宗個案的獨特性,法庭未必可以以劃一的方法處理婚前財產。婚姻雙方離婚時的財產分配牽涉不同複雜法律原則及議題,必須全面並仔細地考慮。我們認為目前的安排行之有效,並會繼續留意有關情況。
 
(三)在信託公司方面,政府致力推動業界提供多元化的產品,更好地滿足市場需要,以及促進行業長遠健康發展。設立信託的資產門檻沒有劃一的標準,市場上信託公司會根據其業務模式、信託方案種類、客戶需要及風險承擔程度而訂定不同的資產門檻。信託公司會為不同資產規模的客戶提供多元化產品及專業服務,讓客戶進行資產配置時有更大彈性和更多選擇。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監管銀行的信託業務,以加強客戶將資產委託予香港的銀行作信託的信心。現時,金管局並沒有就銀行的信託服務設立任何最低客戶資產門檻監管要求。每間銀行可根據自身的特定情況,例如目標客戶、營運成本、資源配置、市場需求等因素,訂定其向客戶提供信託服務的條件。銀行會根據市場發展及自身的業務考慮,審視和調整其信託業務。金管局會繼續留意市場發展,按需要優化對銀行信託業務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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