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金管局就香港實施法幣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的立法建議,聯合發表諮詢總結。考慮到公眾意見,當局將諮詢文件建議最低繳足股本要求,調整為流通法幣穩定幣總額1%,或2500萬港元,並保留有需要時施加額外資本要求的靈活性及權力。

文件顯示,大部分回應者支持法幣穩定幣的儲備資產總值,在任何時候都須維持全額儲備的要求。當局指,儲備資產不足有可能導致發行人被擠提,損害穩定幣生態圈的信心,持牌人需要證明已有措施,例如超額儲備以遵守要求。

文件指出,金管局會要求在正常情況下,發行人收到贖回要求,要在收到要求當日後一個工作日內履行,如果發行人難以如期履行,應事先尋求金融管理專員批准,亦不應附帶不合理費用或不合理條件下處理有關要求。金管局會要求發行人證明,在正常情況及受壓期間都能履行贖回要求。至於優質及具高流動性儲備資產,可以包括硬幣及紙幣、在持牌銀行內存款等,並對發行人提出將儲備資產存放於其他地區持開放態度。

當局重申,建議容許的附屬活動可包括發行人提供的錢包服務,但提供貸款或金融中介服務會令發行人面對重大風險,分散發行法幣穩定幣業務的資源,相關建議不予採納。當局又指,政策意向是任何人推廣非持牌法幣穩定幣發行活動即屬違法,一般積極推廣持牌實體法幣穩定幣發行活動的代理或中介人,毋須申領牌照。

文件又提及,若其他司法管轄區設立同等的穩定幣監管制度,會考慮建立正式監管合作機制,例如互認或「護照通行」安排,強調會繼續積極參與及關注國際討論,與其他監管機構保持密切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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