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法庭今日(二月十七日)應律政司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附表3第9條發出沒收令,沒收許智峯所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得益。特區政府留意到網上對法庭依法採取的行動作出失實抹黑和惡意攻擊,特區政府對此予以強烈譴責和反對,並需直斥其非及列出事實真相,以正視聽。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提出沒收令申請是行之有效的做法,以防止犯罪者從其犯罪行為獲益。事實上,沒收犯罪得益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涵蓋任何嚴重罪行,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許智峯惡貫滿盈,身負多項刑事控罪。他於二○二○年串通外國政客偽造文書,以虛假資料欺騙法庭以取得法庭批准於保釋期間離開香港,棄保潛逃海外。而其在棄保潛逃期間,仍肆無忌憚地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及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兩名裁判官分別就許智峯涉嫌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發出拘捕令。許智峯現正為警方懸紅的通緝人士,也是保安局局長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所指明的有關潛逃者。」

  發言人強調:「沒收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3訂明的嚴格條件,包括法庭須先信納已潛逃的被告人本可就有關的罪行被定罪,並裁定該被告人曾經從該罪行中獲利,也須釐定被告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得益的價值,和發出沒收令時可變現的款額。因此,絕對不存在所謂可以『隨時』或者『任意』沒收私人財產的情況。」

  發言人指出:「許智峯在潛逃離港前後,將接近二百五十萬港元的個人資產轉移饋贈予其母親及妻子,法庭亦信納由律政司提交的相關交易證據。」

  根據法例,如被告人從所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得益,亦在被起訴日期六年前起計的以後任何時間作出饋贈,受饋贈人所持有的財產可被視為被告人的可變現財產,並予以沒收。世界各地均設有機制防止罪犯將其犯罪得益轉移他人而規避沒收。

  「原訟法庭批准沒收的犯罪得益的價值,均是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而釐定。許智峯的犯罪得益的價值是根據相關證據所計算出的合理價值。」

  發言人重申,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特區政府定必竭盡所能,用一切合法手段追捕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追究其法律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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