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屢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初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八千元及入獄四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有關個案涉及上水嘉富坊一幢工廠大廈天台上的搭建物,面積約28平方米。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於二○二○年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六千零四十元。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於二○二四年再提出檢控。其後該名業主完成清拆有關僭建物,並於本月四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被判罰款八千三百零五元及入獄四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二月二十一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