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公布向立法會提交的《2025年業權及土地的註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修訂尚未實施的《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業權條例》),以在新批土地先行實施業權註冊制度。
   
  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是少數仍在執行契約註冊制度的經濟體系。政府的政策目標是逐步以業權註冊制度取代在港已實施了超過180年的契約註冊制度,因業權註冊制度為土地業權提供明確性,簡化物業轉讓程序,從而提供更有利營商的環境,使香港的土地註冊制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看齊。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先行在新土地實施業權註冊制度,是香港土地註冊制度發展的里程碑,為香港轉制至業權註冊制度邁出重要一步。」
   
  香港目前實行的契約註冊制度,並不提供物業業權的保證。因此,在物業轉讓時,需要徹底查核過往的業權文件以確定物業的業權,令物業交易程序變得繁複和冗長,物業擁有人亦須妥為保存物業的業權契據。就此,政府於二○○四年制定《業權條例》,以業權註冊制度取代契約註冊制度。然而,由於當年審議法例時作出重大修改,政府和立法會均同意在實施《業權條例》前應先作出全面檢討,因此《業權條例》至今仍未生效。儘管過去經歷漫長的討論和公眾諮詢,各方仍未能就主要議題達成共識,尤其是將現有土地轉換到業權註冊制度的機制。政府在諮詢持份者後,建議「先易後難」,在新土地先行實施業權註冊制度(即「新土地先行」方案),而在稍後階段才處理現有土地的轉制事宜。
   
  《條例草案》將「新土地」定義為《業權條例》生效當日(生效日期)或其後批出並根據政府租契持有的土地。一般而言,這包括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透過賣地(拍賣或招標)批出的土地、以私人協約批出的土地,以及以換地方式批出的土地(即交還土地後重新批出的土地)。
   
  《條例草案》其他主要建議包括:

(i)業權不可推翻原則:為提供業權確定性,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安排看齊,建議廢除在已制定的《業權條例》下的強制更正規則。這與業權註冊制度下業權註冊紀錄是業權不可推翻的證據(即「以冊為準」)的原則保持一致。換言之,已付出有值代價並管有物業的真誠及不知情買家,即使有關物業的轉移曾牽涉第三者的欺詐,仍可享有不可推翻的業權,而未能收回物業的不知情前業主將有權獲得土地業權彌償基金下的賠償; 

(ii)逆權管有不適用於新土地:由於業權註冊制度的目的是為業權提供明確性,建議在「新土地先行」方案下的新土地將不會接納逆權管有申索;
 
(iii)彌償基金上限和徵費:《業權條例》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安排,建議按「用者自付」原則成立自負盈虧的彌償基金,在向因欺詐而喪失在業權註冊制度下土地權益的人士作出彌償。基金將透過向根據業權註冊制度註冊的物業轉讓徵費來建立,建議對每宗物業轉讓的代價款額設定0.014%的徵費率。政府建議將彌償上限定為5,000萬元;以及 

(iv)減低物業欺詐的風險:建議透過多項措施減低欺詐風險,包括註冊申請必須附有由律師發出的核實證明書;向物業業主發出具有先進防偽特徵的業權證明書;如要向彌償基金索償,須先向法庭提出更正令申請;授權土地註冊處處長在有合理理由懷疑已有或即將有物業欺詐的情況下作出限制令,禁止將有關物業的處置註冊;以及如欺詐地遞交註冊申請或彌償申請,將干犯罪行。

  ​如《條例草案》能獲立法會通過,政府將會在明年制訂六條附屬法例並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提交立法會,並在同年與業界和公眾進行條例實施的籌備和宣傳教育工作,以讓通過的條例能在二○二七年上半年生效。 
 
  發言人補充:「『新土地先行』方案採取務實、『先易後難』的策略,盡早實現業權註冊制度的好處。我們希望在新土地實施業權註冊制度後,可讓各方累積實際經驗,有助敲定日後把業權註冊制度擴展至現有土地的安排。事實上,兩個註冊制度並行運作一段較長時間在海外司法管轄區並不罕見。現有土地轉制方面,我們已啓動內部研究,以評估在現有290萬份土地登記冊當中有問題的登記冊的範圍和類型,以便就轉制制定建議,在條例於二○二七年上半年實施後與持份者展開討論,逐步擴展實施《業權條例》的範圍。」
   
  政府於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及二○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兩次諮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普遍支持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將於明日(二月二十八日)刊憲,並於三月十九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詳情可參閱今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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