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剛剛我與保安局的同事出席了立法會的保安事務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介紹了特區政府計劃就維護國家安全制訂附屬法例相關的事宜。在會議中,我們聽到議員的一些寶貴意見,他們亦提出了一些問題讓我們有機會澄清一些建議的內容及其原意,所以我在此很感謝各位議員的支持和提問。
我們亦很明白和理解,不論傳媒朋友或者香港的市民大眾,甚至其他朋友對這事的關注,所以我很希望借這個機會就立法的背景、一些基礎的法律原則和根據作簡單的撮要。稍後我會邀請保安局局長就我們建議的具體內容再詳細跟大家講解。
我認為出發點就是——大家都要記得非常清楚,根據全國人大《5.28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和《香港國安法》,香港特區是有憲制的責任,不斷地完善我們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我要強調這憲制責任是有持續性的。第二點就是根據《香港國安法》,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成立了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而在《香港國安法》第五章亦已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的職責作出了詳細的描述。
國安公署在我們整個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中,很明顯是扮演着一個非常關鍵和重要的角色。在這個前提下,我們現在會就兩大方面制訂附屬法律。第一方面,我們會根據去年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為了讓國安公署更加有效地實施在《香港國安法》第五章賦予其的職責和相關的一些事情,制訂一些相關的附屬法例。第二方面,我們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2條,由行政長官指定某一些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或簡單來說,即工作的地方,作為禁地。在附屬法例中將會清楚界定及說明該些地方的地址和實質的範圍。
我有兩點希望特別再三強調,我們今次所指的是附屬法例,必須記着是附屬法例,而基於基本的法律原則,任何的附屬法例均不會與《基本法》、《香港國安法》或主體法例,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有任何不相符之處。故此,第一,任何的附屬法例必然不會,也不可能增加或改變國安公署現有的權力;第二,也是同一道理,附屬法例也絕對不會影響我剛才提及的重要法律,包括《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所包含對人權自由,甚至法治原則的保障。
還有一點是立法的時間,既然我們有一項持續性的憲制責任去完善國家安全的法律,所以原則上來說,我們會盡快完成附屬法例的制訂,同時亦會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過程。
以上就是我希望強調和讓大家理解的一些法律基礎和原則。我現在將時間交給保安局局長,就一些具體內容跟大家再講解清楚一點。
保安局局長:各位香港市民,各位記者朋友。首先我想再次強調,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中央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已清楚訂明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國安公署;亦訂明公署的職責,包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而特區政府及公務人員亦須向負責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機關,包括公署,及時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制訂附屬法例的主要目的是就這些規定訂明相關的執行細則和行政事宜,完全不涉及賦予公署新的權力,亦不會令公務人員承擔新的責任。
我想跟大家說說立法建議的四大範疇。
第一個範疇是關乎公署監督和指導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就如何落實公署在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監督、指導意見方面,《香港國安法》第五章訂明公署的職責,包括對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進行監督、指導、協調、支持。
就公署如何進行監督、指導方面,我們將會由國安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統籌、協調落實公署的監督指導,透過附屬法例的條文,清楚描述國安委及其秘書處在落實公署的監督指導意見方面的角色,以達到訂立執行細則和行政事宜的目的。
第二個範疇是關乎公署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宜。公署依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指明的情形下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即是只有以下的三種特別情況,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二)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只有這三種情況,以及必須與《香港國安法》下四類罪行相關的案件,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部勢力。這些情況極少會發生,但一旦發生,情節肯定十分嚴重、性質肯定十分惡劣、影響肯定十分重大的案件。
我們建議於附屬法例中就當公署依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行使管轄權的情況作出補充,包括訂明不遵從公署法律文書的罪行;亦會就協助公署的行為訂明民事免責條款;亦會訂明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性資料或披露公署調查資料的罪行。
只是就《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作出細化,使其更加清晰,完全沒有加入任何新的要求。建議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常見的同類罪行。
第三個範疇是關乎公署履行職責的保障。附屬法例亦會就《香港國安法》中保障公署及其人員履行職責的規定作出細化及補充,例如:訂明公署製發的證件或證明文件證明公署人員身分、執行職務的效力;訂明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或偽造公署文件的罪行;以及明確公署相關的工作資料的保密義務。
第四個範疇是宣布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就擬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的建議並非新事物,在香港法律中也有類似例子,例如駐港部隊的地方,如軍用碼頭。這次擬劃為禁地的範圍均是公署單獨佔用整棟大樓的場所,我們會透過在法律中寫出詳細地址及其座標,座標會以數點連起來包圍出的範圍,以清楚界定這些禁地;這絕對不涉及私人民居或私人商業地方,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我想再次強調,制訂附屬法例純粹是根據《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有關公署履行職責的規定,訂明執行細則,沒有新的權力;沒有新的責任;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亦不會影響機構和組織的運作;擬劃為禁地的地方,不涉及私人民居,亦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影響。
雖然香港正從「由亂到治」邁向「由治及興」,在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風雲變色的情況下,例如兩星期前,美國中央情報局針對我們國家大肆全球宣傳要招攬叛國者。香港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因此,特區政府必須居安思危,「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措施,包括就公署依據《香港國安法》履行職責訂立執行細則和行政事宜,以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及時防範和化解任何時間都可能會突然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
多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