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今日(四月二日)公布獲確認符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安排》)第二條第一款資格的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及常設辦事處的更新名單。更新名單於二○二五年四月二日生效,列載如下(排名不分先後):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香港海事仲裁協會
*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
*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
*上海國際仲裁(香港)中心
*亞太國際仲裁院香港仲裁中心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
*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亞洲事務辦公室
根據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於二○一九年四月二日簽署的《安排》,香港作為仲裁地時,在由合資格並經指定的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有關法院申請保全措施。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香港海事仲裁協會
*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
*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
*上海國際仲裁(香港)中心
*亞太國際仲裁院香港仲裁中心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
*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亞洲事務辦公室
根據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於二○一九年四月二日簽署的《安排》,香港作為仲裁地時,在由合資格並經指定的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有關法院申請保全措施。
成為符合《安排》第二條第一款資格的指定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的有效期為自指定當日起兩年,至二○二七年四月一日止,期滿後可再次提交申請。
律政司可視乎情況及運作上的考慮,不時更新名單或考慮日後申請。
有關詳情,請瀏覽律政司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