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婦今日(三月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首被告被判入獄三個月及罰款338,068元(相等於逃繳稅款的200%)。次被告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三年及罰款405,300元(相等於逃繳稅款的200%)。
首被告承認七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即六項在二○一四/一五至二○一九/二○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或少報一個住宅物業內六間劏房的租金收入,以及一項就稅務局索取他在二○一四/一五至二○一六/一七課稅年度內出租物業資料的要求時,作出虛假書面答覆。他漏報及少報租金收入共1,412,537元,涉及稅款169,034元。
次被告為首被告的妻子,她承認六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即五項在二○一五/一六至二○一九/二○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一個住宅物業內六間劏房及一個車位的租金收入,以及一項就稅務局索取她在二○一五/一六及二○一六/一七課稅年度內出租物業資料的要求時,作出虛假書面答覆。她漏報租金收入共1,701,075元,涉及稅款202,650元。
他們均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a)及(e)款。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