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2024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規例》和《2024年道路交通(快速公路)(修訂)規例》已獲立法會通過。由二○二五年三月一日起:
(一)設有可延伸架空結構的車輛須安裝過高警示系統
為改善行車安全,所有設有可延伸架空結構的車輛須在指定日期前安裝過高警示系統。為讓業界順利過渡,在二○二五年三月一日前首次登記的機動式起重吊車須於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或之後的續牌驗車日符合新要求;至於不屬機動式起重吊車但設有可延伸架空結構的車輛(如自卸車、流動吊臂、升降台車),如其首次登記日期為二○二五年三月一日前,則須於二○二六年九月一日或之後的續牌驗車日安裝過高警示系統。
運輸署會制定安裝過高警示系統規定的技術指引,並會去信相關業界團體和設有可延伸架空結構車輛的車主,通知他們須遵守安裝過高警示系統的規定;
(二)放寬車輛停泊時視象顯示器可顯示的資料
當車輛的停泊制動器啓動時(即車輛已停泊),視象顯示器可顯示的資料不再設限,便利司機獲取資訊。運輸署會制定有關視象顯示器技術要求的指引。車主亦可向相關車輛代理或進口商查詢車輛型號的視象顯示器是否符合新的技術要求;
(三)允許遙控泊車功能
允許司機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電訊設備,在指定條件下使用遙控泊車功能,協助安全泊車。為確保安全,遙控泊車系統的安全性能必須符合運輸署的技術要求。汽車只可配備已獲運輸署批准的遙控泊車系統。新進口的車輛如配備遙控泊車系統,署方在進行車輛類型評定時會一併審批。至於現有車輛的遙控泊車系統,相關車輛代理或進口商須向署方提交個別申請。
運輸署會為業界制定相關技術指引和申請程序。車主可向相關車輛代理或進口商查詢車輛型號有否配備遙控泊車系統;
(四)指定類型的電動車輛無須再申領快速公路許可證
准許額定功率不少於7 000瓦的電動的士、電動私家小巴、電動巴士(包括私家和公共巴士)、電動貨車(包括輕、中和重型貨車)和電動救援車輛在快速公路上行駛,無須再申領快速公路許可證。運輸署會通知業界團體可使用快速公路的電動車輛種類。至於電動私家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其額定功率分別不低於7 000瓦或3 000瓦者,現已獲准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而無需領取許可證;及
(五)其他技術修訂
單層巴士最大全高度會由現時3.5米放寬至4.0米;及允許使用發光二極管模塊(LED)作為車燈,與國際標準看齊。運輸署會為車燈制定相關技術指引予業界和市民。
運輸署發言人說:「多項新規定旨在利民便民,提升道路安全,同時促進新汽車科技在港應用和發展,以與國際車輛構造和保養標準看齊。」
運輸署會展開一系列宣傳和教育工作,並為相關汽車業界安排簡介會,介紹法例要求及相關申請程序。署方亦會去信車輛製造商的本地代理和車輛進口商,提醒他們跟進相關後續工作以配合修訂規例的要求。車主可向相關車輛代理或進口商查詢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