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兩項附屬法例,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並宣布公署的履職場所為禁地。兩項附屬法例同日刊憲,即時生效。
特區政府表示,在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的背景下,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特區政府必須履行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措施,以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及時防範和化解隨時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
《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兩項附屬法例對保障公署依據《香港國安法》規定有效履行職責必不可少。
附屬法例涉及四大範疇,第一,清楚描述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統籌、協調落實公署的監督指導意見,以及國安委秘書處協助跟進落實,以更有效實施《香港國安法》相關規定。
第二,針對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香港國安法》第55條訂明公署在特定情形出現時,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可行使管轄權。附屬法例訂明執行細節,包括公務人員須及時向公署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任何人須遵從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7條簽發的法律文書;遵從公署的法律文書享有民事法律責任豁免等。
第三,附屬法例就《香港國安法》中保障公署及其人員履行職責的條文作出細化規定,例如特區政府和公務人員須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公署製作或發出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在法律程序中可獲接納為證據;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及偽造公署文件即屬犯罪;以及任何人就與公署相關的工作資料的保密責任。
第四,附屬法例清楚標示禁地的詳細地址和清晰座標。
兩項附屬法例在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特區政府會推動盡快完成審議,以期早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特區政府指出,附屬法例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生活,也不會影響機構和組織正常運作。劃為禁地的地方不涉及私人民居,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