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動低空經濟發展的法例修訂建議周五刊憲,涉及修訂《小型無人機令》和《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令下周三提交立法會,目標於7月18日生效。
《小型無人機令》的修訂旨在擴闊現行規管制度,包括增設丙類無人機,即重量超過25公斤但不超過150公斤的無人機;要求操作此類無人機的人士必須事先獲得民航處許可;對丙類無人機實施保險規定。
修訂建議並包括允許按收回全部成本原則徵收法定費用,例如丙類無人機的註冊費;要求進行跨境小型無人機操作人士,不論小型無人機的重量,均須事先獲民航處許可;要求依據民航處事先許可操作的小型無人機,其相關資訊須備存六個月並可在香港獲取,以便執法。
至於《1995年飛航(香港)令》的修訂,旨在促進各類非傳統航空器在香港進行試驗。運輸及物流局建議飛航令新增條文,賦權行政長官在指明條件下批准進行非傳統航空器的試驗。
該局表示,為配合國家整體發展,政府積極推動各項措施以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為新興低空經濟技術建立完善的法律和監管框架至為重要,修例建議可釋放較重型小型無人機的潛力和促進非傳統航空器試飛,拓展並豐富各類低空飛行活動的應用場景。長遠而言,政府正研究一套專用法例,以規管各類型非傳統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