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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即市新聞

保安局局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就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by Staff Writer
May 12, 2025
in 即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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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五月十二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就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開場發言:

主席及各位委員:

  在我和大家介紹這次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主要範疇前,我希望強調數點:

  第一,《香港國安法》第五章清楚訂明公署的職責,當中包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也可在《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指明的情形下,即在以下三種特別情形,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二)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以及只限屬於《香港國安法》下所訂定的四類嚴重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部勢力。公署在相關的情形下,才可直接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訂立附屬法例的目的,是在本地法律層面就相關規定訂明具體細節,讓相關規定「落地」,確保其在特區有效執行工作。

  第二,《香港國安法》對公署的職責和權力作出了嚴格規定。建議的附屬法例既不會賦予公署任何新的權力,亦不會為特區或特區的人士帶來新職責,也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和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第三,若果有上述《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指明的情形出現,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公署才可對我剛才提及《香港國安法》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針對的是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我們認為,雖然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性相當低,但特區政府必須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支持公署有需要時有效履行《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的職責,以及訂明罪行,以防範、制止和懲治妨害公署依法辦理案件的行為,確保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完善和有效。

  第四,為確保公署及其人員在辦案和履行職責時能夠獲得一切合理的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我們建議在附屬法例中,訂明特區政府為公署履職提供協助和便利等的責任,亦就妨礙公署人員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或偽造公署文書等行為訂明罪行。這些建議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經存在、常見的同類罪行,例如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或偽造等罪行。

  接下來,我會向大家簡介建議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主要包括的四個範疇。
  
  第一個範疇,是關乎公署監督和指導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九條,公署的職責包括監督、指導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三條訂明,公署應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為使到國安委統籌、協調特區各有關機構和組織落實公署監督指導的角色更明確,我們建議在附屬法例中加入條文,描述國安委及其秘書處在落實公署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意見方面的角色。

  第二個範疇,是關乎公署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宜。

  為了能夠更有效實施《香港國安法》下公署辦案和依法採取措施的相關規定,確保相關措施得到妥善執行,我們建議在附屬法例中作出以下規定:

(i)訂明在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行使管轄權時,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ii)訂明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向其送達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七條簽發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

(iii)加入在本地法例中常見的民事免責條款,確保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遵從公署的法律文書或配合公署執行職務而真誠行事時,無須擔心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風險;

(iv)訂明在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時,明知或罔顧地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性資料的罪行;以及

(v)訂明在明知或懷疑公署正在辦理案件,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披露調查資料的罪行。

  第三個範疇,是關乎公署及其人員履行職責的保障。

  為更有效實施《香港國安法》第五章有關公署履行職責的相關規定,我們建議在附屬法例中作出以下規定:

(i)訂明在公署履行職責時,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ii)訂明公署製發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對公署人員身分、執行職務的行為等事實作出證明的效力,以便更有效實施《香港國安法》第六十條的規定;

(iii)訂明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的罪行,及蓄意抗拒或妨礙他人協助公署執行職務的罪行;

(iv)訂明假冒公署人員和偽造公署或公署人員的印章、法律文書、證件等的罪行;以及

(v)加入原則性條文,明確與公署相關的工作資料的保密義務,而且規定任何人不得獲取、管有或披露有關資料,但如公署已經公開了有關資料或給予合法權限,則屬例外。

  第四個範疇,是今次的附屬立法工作同時包括宣布公署的某一些履職場所為禁地。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行政長官在顧及該條文指明的事宜下,例如有關地方的用途、佔用人、該地方儲存的資料性質等,如合理地認為宣布某個地方為禁地,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該地方為禁地。公署的履職場所理應受到保護。因此,特區政府建議由行政長官藉於憲報刊登命令,宣布將公署的某些履職場所劃為禁地。擬劃為禁地的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亦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

  主席,國家安全是社會繁榮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的必要條件。我們藉此請各委員就我剛才講解的維護國家安全和有關宣布禁地的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提出意見。考慮到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我們必須「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在聽取委員的意見之後,特區政府會盡快敲定附屬法例和宣布禁地的命令條文,而且會盡快就兩項附屬法例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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