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和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中,加強司法審理與證券監管協作,優化重整計劃的規範要求,以拯救具有重整價值和市場前景的上市公司,化解風險並維護資本市場穩定。

中證監同時亦就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事項起草配套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重整轉增股份數量進行規制,明確重整投資者股份鎖定期限,要求獲得公司控制權的重整投資者,持股期限不得少於36個月。

此外,兩部門就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發布紀要,要求堅持積極拯救和及時出清並舉、兼顧債權人與中小股東利益保護、並加強司法審判與行政監管協調。

紀要指出,加強司法審理與證券監管協作,建立重大事項通報機制;明確上市公司重整預期,對於存在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公司,或者在信息披露或規範運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可以認為不具備作為上市公司的重整價值。紀要又提及優化重整計劃的規範要求,亦要強化信息披露及內幕交易防控,以及完善重整案件的審理標準。

紀要指,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參與主體眾多,涉及利益關係複雜,人民法院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既要有利於化解上市公司的債務和經營危機,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又要防止沒有拯救價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規避市場出清以及逃廢債務,濫用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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