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香港中醫醫院籌備運作,政府今日(二月十四日)在憲報刊登《香港中醫醫院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對多項現有法例條文作出技術修訂,使適用於公營醫院或私營醫療機構的相關條文,在相同情況下同樣適用於香港中醫醫院,以確保該院能順利開展服務。
政府籌備及興建中並由醫務衞生局直轄的香港中醫醫院,不屬於《醫院管理局條例》(第113章)下由醫院管理局管理的公營醫院,亦不屬於《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下所指的私營醫療機構。部分現行法例條文對「醫院」的提述只包括公營醫院或私營醫療機構,因而不適用於香港中醫醫院。故此,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就17項與香港中醫醫院運作相關的現有法例條文作出技術修訂,使該些條文同樣適用於香港中醫醫院,以配合香港中醫醫院的實際營運需要。
《條例草案》亦會指明和保障位於新界將軍澳百勝角路1號的香港中醫醫院的中文名稱為「香港中醫醫院」,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of Hong Kong,名稱將由該院專用。任何人未經授權而使用該名稱或與之產生聯繫,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
《條例草案》將於二月十九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香港中醫醫院將於今年年底起分階段開展服務,標誌着香港中醫藥發展的重要里程碑。作為香港中醫藥旗艦機構,該院會肩負五大發展任務,包括提供政府資助及市場導向的醫療服務、教學及培訓、科研、多方協作和創造健康價值。香港中醫醫院亦會擔當「轉化者」的角色,與中醫藥業界和持份者緊密合作,推動中醫藥在本港、粵港澳大灣區,以至國際的整體發展。
香港中醫醫院由政府全資興建,採用公私營協作模式營運,在二○二一年透過招標程序委託香港浸會大學作為承辦機構。承辦機構其後按服務契約的要求成立「浸大中醫醫院有限公司」作為營運機構,負責管理、營運及保養香港中醫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