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恢復二讀辯論《穩定幣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在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向立法會提交《穩定幣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及後成立的法案委員會召開了六次會議詳細審議了各條文,亦提出很多寶貴的意見及建議,共同為在香港設立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以及便利業界及香港虛擬資產生態圈的有序健康發展而努力。在此,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邱達根議員、副主席何敬康議員、其他13位參與法案委員會的議員以及其他剛才發言的議員對《條例草案》和我們的修訂的支持。
《條例草案》加強虛擬資產活動的監管框架,透過風險為本及具彈性的要求平衡規管和市場發展需要,以在發揮虛擬資產及其相關科技可帶來的效益同時,應對其潛在風險並確保用戶有足夠的保障。
隨着政府透過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引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確保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符合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國際標準,以及保障投資者,發牌制度已於二○二三年六月實施,現時共有10家交易平台獲發牌照。
根據擬議的發牌制度,任何人進行以下受規管的穩定幣活動,均須獲取牌照:
(i)在香港進行發行法幣穩定幣的業務;
(ii)進行發行港元穩定幣的業務;或
(iii)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其法幣穩定幣的發行。
在制定擬議的監管框架時,我們依循國際標準,參照金融穩定理事會的建議,建立一套既切合本地情況,亦與國際標準與慣例接軌的監管制度。
監管制度的重點包括以下三項:
(一)儲備方面,持牌人必須維持穩健的穩定機制,確保穩定幣的儲備資產由優質和具高流動性的資產組成,總值在任何時候都至少相等於流通的法幣穩定幣面額,並作妥善分隔和保管;
(二)為確保穩定幣持有人得到妥善保障,持有人應有權向發行人按面額贖回穩定幣,贖回要求必須在不附帶不合理費用以及在合理時間內處理;以及
(三)一系列有關打擊洗錢、風險管理、披露和審計及適當人選等要求。
為進一步保障公眾,監管制度亦設有一系列其他要求。例如:只有指定的持牌機構可以在香港銷售法幣穩定幣,當中包括:(i)獲金融管理專員發牌的穩定幣發行人;(ii)認可機構(即銀行);(iii)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法團;及(iv)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條例草案》賦予金融管理專員監管和調查權力,以有效落實制度。在監管方面,金融管理專員可訂立規例和發出指引。調查方面,如金融管理專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犯本制度下所訂罪行或違反規定,可對其展開調查,並要求相關人士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提供調查,或向裁判官申請搜查令等。
法案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提出不少寶貴意見。我們經詳細考慮後,決定在不同方面作出調整,包括:
第一,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第9(5)條「認許提供者」的定義中加入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584章)第8F條獲批給牌照的人。
第二,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132(2)條,以在對某受規管者施加制裁的書面通知中加入以下述明的事項:(i)施加制裁決定的生效時間,(ii)對受規管者的警誡、警告或譴責的內容,及(iii)有關的人可將金融管理專員的決定轉介穩定幣審裁處覆核。
第三,我們建議刪除第140(5)條,並加入擬議新訂第140A條,以賦權穩定幣覆核審裁處在合適條件下擱置執行金融管理專員的指明決定,以更好地反映政策原意。
剛才聽到多位議員的反映和意見後,我在此簡述《條例草案》其他方面的重點。第一,有議員提出在定義上應否加入黃金(穩定幣)。全球絕大部分的穩定幣市場均以法幣穩定幣為基礎,所謂黃金穩定幣未見發展成獲廣泛接受的支付媒介,又或產生迫切的金融穩定風險。當然,正如剛才何(君堯)議員所說,我們會持續留意情況,日後若有新變化,會再作考慮。
第二方面,另一位議員提出關於要求的問題,是關於我們對持牌人聘用某些人員是否過分嚴苛。我們的原意是希望能夠對持牌人的聲譽、持有人和潛在風險有所把控,所以政策目標是讓金融管理專員有機會可以考慮這些風險,參考現時的做法,包括《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還有《銀行業條例》,因此我們是保留現有做法。
第三方面,剛才也有很多位議員提到我們日後在審批申請和發出指引時,能否更有效率。現時的目標是爭取在《條例草案》生效的同期,能將指引發出,讓申請人能更快知道我們的需要,以及遞交申請。同一時間,金融管理局和我們局方過去一直與很多業界,包括現時持有沙盒的機構,以及潛在的申請人緊密溝通。這一方面,我希望大家能夠放心。
第四方面,很多位議員都提到的,就是關於這項制度的推廣和安排,確保市民不會受到一些潛在風險的宣傳所影響。而這正正是我們今次在監管制度下希望做到的,那就是任何人都不能夠推廣無牌發行人發行法幣穩定幣的業務,包括在過渡安排期間獲得臨時牌照的公司,又或是非指定的持牌機構所提供的法幣穩定幣的銷售服務,否則即屬違法。所以在這裡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讓這條法例可以盡早落實。
最後一點,剛才多位議員都提到,日後我們和其他司法管轄區能夠怎樣加強合作,因為始終穩定幣其中一個主要場景就是涉及一些跨境的、或是跨越司法管轄區的支付。在這方面,我們對於日後與其他海外金融監管機構訂立互認機制是開放的。我們會持續跟進這方面。
我們在草擬《條例草案》時,一直與監管機構、業界等代表積極溝通。擬議的穩定幣發行人監管框架整體上獲得各界支持,亦已適當地回應持份者的關注。如《條例草案》獲通過,我們會以公告的方式制定生效日期,爭取其在今年內生效。就此,我們已開展一系列的準備工作,包括擬備監管指引、就公眾及投資者教育的宣傳資料等。
《條例草案》秉持「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與香港對虛擬資產的監管方針一致。主席,虛擬資產包括穩定幣發展迅速,主要經濟體最近紛紛推進其發展。就此,我懇請議員支持及通過《條例草案》,以提供清晰政策及堅定法律基礎讓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能早日在香港實施,以把握機遇。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主席︰
政府在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向立法會提交《穩定幣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及後成立的法案委員會召開了六次會議詳細審議了各條文,亦提出很多寶貴的意見及建議,共同為在香港設立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以及便利業界及香港虛擬資產生態圈的有序健康發展而努力。在此,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邱達根議員、副主席何敬康議員、其他13位參與法案委員會的議員以及其他剛才發言的議員對《條例草案》和我們的修訂的支持。
《條例草案》加強虛擬資產活動的監管框架,透過風險為本及具彈性的要求平衡規管和市場發展需要,以在發揮虛擬資產及其相關科技可帶來的效益同時,應對其潛在風險並確保用戶有足夠的保障。
隨着政府透過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引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確保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符合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國際標準,以及保障投資者,發牌制度已於二○二三年六月實施,現時共有10家交易平台獲發牌照。
根據擬議的發牌制度,任何人進行以下受規管的穩定幣活動,均須獲取牌照:
(i)在香港進行發行法幣穩定幣的業務;
(ii)進行發行港元穩定幣的業務;或
(iii)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其法幣穩定幣的發行。
在制定擬議的監管框架時,我們依循國際標準,參照金融穩定理事會的建議,建立一套既切合本地情況,亦與國際標準與慣例接軌的監管制度。
監管制度的重點包括以下三項:
(一)儲備方面,持牌人必須維持穩健的穩定機制,確保穩定幣的儲備資產由優質和具高流動性的資產組成,總值在任何時候都至少相等於流通的法幣穩定幣面額,並作妥善分隔和保管;
(二)為確保穩定幣持有人得到妥善保障,持有人應有權向發行人按面額贖回穩定幣,贖回要求必須在不附帶不合理費用以及在合理時間內處理;以及
(三)一系列有關打擊洗錢、風險管理、披露和審計及適當人選等要求。
為進一步保障公眾,監管制度亦設有一系列其他要求。例如:只有指定的持牌機構可以在香港銷售法幣穩定幣,當中包括:(i)獲金融管理專員發牌的穩定幣發行人;(ii)認可機構(即銀行);(iii)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法團;及(iv)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條例草案》賦予金融管理專員監管和調查權力,以有效落實制度。在監管方面,金融管理專員可訂立規例和發出指引。調查方面,如金融管理專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犯本制度下所訂罪行或違反規定,可對其展開調查,並要求相關人士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提供調查,或向裁判官申請搜查令等。
法案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提出不少寶貴意見。我們經詳細考慮後,決定在不同方面作出調整,包括:
第一,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第9(5)條「認許提供者」的定義中加入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584章)第8F條獲批給牌照的人。
第二,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132(2)條,以在對某受規管者施加制裁的書面通知中加入以下述明的事項:(i)施加制裁決定的生效時間,(ii)對受規管者的警誡、警告或譴責的內容,及(iii)有關的人可將金融管理專員的決定轉介穩定幣審裁處覆核。
第三,我們建議刪除第140(5)條,並加入擬議新訂第140A條,以賦權穩定幣覆核審裁處在合適條件下擱置執行金融管理專員的指明決定,以更好地反映政策原意。
剛才聽到多位議員的反映和意見後,我在此簡述《條例草案》其他方面的重點。第一,有議員提出在定義上應否加入黃金(穩定幣)。全球絕大部分的穩定幣市場均以法幣穩定幣為基礎,所謂黃金穩定幣未見發展成獲廣泛接受的支付媒介,又或產生迫切的金融穩定風險。當然,正如剛才何(君堯)議員所說,我們會持續留意情況,日後若有新變化,會再作考慮。
第二方面,另一位議員提出關於要求的問題,是關於我們對持牌人聘用某些人員是否過分嚴苛。我們的原意是希望能夠對持牌人的聲譽、持有人和潛在風險有所把控,所以政策目標是讓金融管理專員有機會可以考慮這些風險,參考現時的做法,包括《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還有《銀行業條例》,因此我們是保留現有做法。
第三方面,剛才也有很多位議員提到我們日後在審批申請和發出指引時,能否更有效率。現時的目標是爭取在《條例草案》生效的同期,能將指引發出,讓申請人能更快知道我們的需要,以及遞交申請。同一時間,金融管理局和我們局方過去一直與很多業界,包括現時持有沙盒的機構,以及潛在的申請人緊密溝通。這一方面,我希望大家能夠放心。
第四方面,很多位議員都提到的,就是關於這項制度的推廣和安排,確保市民不會受到一些潛在風險的宣傳所影響。而這正正是我們今次在監管制度下希望做到的,那就是任何人都不能夠推廣無牌發行人發行法幣穩定幣的業務,包括在過渡安排期間獲得臨時牌照的公司,又或是非指定的持牌機構所提供的法幣穩定幣的銷售服務,否則即屬違法。所以在這裡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讓這條法例可以盡早落實。
最後一點,剛才多位議員都提到,日後我們和其他司法管轄區能夠怎樣加強合作,因為始終穩定幣其中一個主要場景就是涉及一些跨境的、或是跨越司法管轄區的支付。在這方面,我們對於日後與其他海外金融監管機構訂立互認機制是開放的。我們會持續跟進這方面。
我們在草擬《條例草案》時,一直與監管機構、業界等代表積極溝通。擬議的穩定幣發行人監管框架整體上獲得各界支持,亦已適當地回應持份者的關注。如《條例草案》獲通過,我們會以公告的方式制定生效日期,爭取其在今年內生效。就此,我們已開展一系列的準備工作,包括擬備監管指引、就公眾及投資者教育的宣傳資料等。
《條例草案》秉持「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與香港對虛擬資產的監管方針一致。主席,虛擬資產包括穩定幣發展迅速,主要經濟體最近紛紛推進其發展。就此,我懇請議員支持及通過《條例草案》,以提供清晰政策及堅定法律基礎讓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能早日在香港實施,以把握機遇。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