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鄧家彪議員及各委員的審議工作,令《2024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可在今日恢復二讀辯論。我亦感謝剛才多位發言的議員提出的寶貴意見。
《條例草案》旨在達致兩大政策目標,一方面透過引入法定封閉通知機制,更有效打擊可引致嚴重空氣污染的無牌指明工序作業。修訂亦同時完善指明工序下「水泥工程」的涵蓋範圍和「處所」的定義,避免誤解或規避監管的情況,讓業界有更清晰和公平的營商環境;另一方面是落實最新空氣質素指標檢討的建議,持續改善香港空氣質素。今次修訂收緊五個現行空氣質素指標及加入三個世界衞生組織在《世衞組織全球空氣質量指南》(《指南》)中新增的指標。更新後的15項空氣質素指標中有七項是訂於《指南》中的最嚴格水平,與其他先進經濟體的相關標準看齊。
總體而言,委員支持《條例草案》的政策目標,並提出了很多具建設性的建議。經審慎考慮後,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文。我會稍後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正案時再作詳細介紹。現在,我希望先扼要回應法案委員會特別關心的幾個議題。
第一,我們留意到有議員擔心擬議的封閉通知機制將使監督權力過大,或會因而對相關人士的權利造成不相稱的影響。我必須指出,指明工序可引致嚴重空氣污染。正因如此,現行《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條例》)透過訂立牌照制度,管控與這些工序相關的排放,將其對公眾健康的影響降至最低。無牌進行的指明工序的污染物排放或未受妥善管控,很可能為鄰近居民帶來即時的健康影響及持續的滋擾。我們有必要以最有效的手段即時制止這些影響健康和造成滋擾的源頭。環保署(環境保護署)近年更屢次發現若干先前的指明工序營辦商無視監督和上訴委員會已拒絕其指明工序牌照續期申請,繼續進行有關工序。
我亦要補充,監督就發出封閉通知的權力絕非不受制約。相關人士可透過《條例》下的上訴機制提出上訴。若上訴委員會維持發出封閉通知的決定,該人士亦可進一步提請司法覆核。因此平衡各點因素後,我們認為封閉通知機制是合乎比例的。
第二,有委員擔心個別人士如按公職人員要求進入或停留在被封閉通知封閉的處所,即標的處所,將干犯有關禁止進入或停留在標的處所的擬議罪行。我重申有關擬議罪行是要阻止不法之徒藉進入或停留在標的處所,繼續在內進行非法的無牌指明工序。按公職人員指示進入或停留在標的處所,一般不屬該情況。根據《條例草案》,監督亦可准許任何人進入或停留在標的處所。《條例草案》同時為有合理辯解的人士就相關擬議罪行提供免責辯解。政府也會就執法安排訂定清晰的內部指引,並會嚴格根據該指引及按照《檢控守則》的原則和有關法律條文行事,視乎實際情況及證據考慮對上述情況不予檢控。
第三,有委員建議將取消封閉通知的決定納入可提出上訴事宜。我們明白部分人士或會認為不宜取消對被封閉的處所的封閉通知,甚至擔心有關處所在封閉通知被取消後故態復萌,重新進行無牌指明工序。我強調監督在取消封閉通知前,均會確保有關處所已獲發用作進行相關指明工序的牌照,或有關無牌指明工序已沒有繼續在該處所進行。如監督發現有關處所在封閉通知被取消後,再次進行無牌指明工序,定會果斷執法。如有需要,監督或會向該處所發出新的封閉通知。我強調我們不會姑息任何非法的無牌指明工序作業。
第四,有委員建議引入機制,向指明工序牌照申請者發出臨時牌照。環保署一直努力壓縮指明工序牌照申請的處理時間,以配合業界所需及市場發展。經諮詢業界,環保署在去年十一月中推出了一系列措施精簡水泥工程指明工序牌照的申請及處理程序,包括簡化申請表格和所需文件,以及透過網上平台讓申請人自行進行簡單的空氣質素評估。業界對此普遍反應正面。這些措施成效顯著,可將涉及水泥工程指明工序牌照申請及處理時間大大縮短超過一半。
第五,我留意到有委員及團體均希望我們在更新空氣質素指標時能採用更進取的指標,以盡快達到《指南》的最終指標。正如我剛才提到,更新後的15項空氣質素指標中有七項已訂於《指南》中的最嚴格水平,與其他先進經濟體的相關標準看齊。同時,是次更新絕非我們改善香港空氣質素的終點,而是我們未來工作的新起點。透過不斷加強與粵澳地區的合作,我們將繼續積極應對區域性空氣污染問題;同時透過是次擬議的精簡更新程序,我們未來將更有效落實空氣質素指標檢討的建議,並以達到《指南》最終指標為目標。
最後,如獲立法會三讀通過,《條例草案》將在今年四月十一日生效。我們將透過網上資料、實體簡介會等不同渠道繼續解説及宣傳,以加強業界對《條例草案》內容的認識,並協助他們盡快適應指明工序牌照制度及更新後的空氣質素指標。
我懇請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以落實有效的空氣污染管控措施和合適的空氣質素指標,持續改善本港和區域空氣質素。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