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根據政府於二○二四年十月發出的《香港便覽》,香港有逾三百萬人信奉宗教。據悉,各宗教團體對宗教活動場所時有需求,惟近年有部分宗教團體在申請建設永久宗教活動場所時,在審批上或程序上遇到困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各個宗教的團體申請建設永久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數;當中已獲批、正等待審批及被否決的宗數分別為何,以及否決申請的理由為何(以表列出);
(二)政府現時有否既定審批機制,包括撥作宗教用途的專有土地分配制度、改變非宗教用途用地作為宗教活動場所的特別補地價制度等;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未來會否考慮推出具體的相關機制;
(三)政府會否為宗教團體建設永久場所提供協助或財務支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政府會否為宗教團體就建設宗教場所提供資助計劃及加快審批相關申請,以及協助宗教團體就新建或現有場所進行修繕或優化工程,以推廣旅遊活動,從而讓更多公眾人士拜訪及參觀;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陸瀚民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發展局後,我代表政府綜合回覆如下:
香港是開放多元的城市,宗教自由是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受《基本法》和有關法例保障。特區政府一直與宗教團體保持緊密溝通,並出席不同宗教團體的活動,以促進交流及了解他們的需要。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民青局)負責與宗教團體聯繫,並在本港宗教事務上擔當協調的角色。在不干預宗教自由及宗教團體內部事務的原則下,民青局聽取各宗教團體提出的意見,並在有需要時按適合的渠道提供協助。
發展局表示,目前土地規劃沒有專為宗教用途預留用地,但不少法定規劃用途包括「政府、機構或社區」和「商業」地帶,均容許「宗教機構」作為經常准許用途。宗教團體可按其需要從市場購置或租賃私人土地或處所作宗教活動用途。只要宗教用途與計劃大綱核准圖及地契的指定用途兼容,相關土地或處所便可用作宗教用途,毋須任何申請或審批,例如在劃作「商業」地帶和地契為商業用途的商廈,宗教用途是准許用途。事實上,目前不少教堂或崇拜地方位於商廈內。如果用地屬於「住宅」地帶,可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提出簡易規劃申請。若土地或處所在地契下只可用作住宅用途,可向地政總署申請進行地契修訂。在處理有關申請時,城規會及地政總署會考慮相關政策局包括民青局的意見。
另外,在現行的土地政策下,若宗教團體希望使用政府土地以發展宗教設施,可向政府申請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在處理有關批地申請時,地政總署會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並徵求民青局的政策支持。若項目申請獲得民青局支持,有關宗教設施可獲優惠地價安排。民青局現時並沒有就宗教團體興建永久場所提供其他財政支援。
就題述有關宗教團體申請建設永久宗教活動場所的情況,在過往約五年,地政總署共接獲四宗與宗教用途有關的私人協約批地申請(三宗申請純為宗教活動場所,另外一宗申請包括其他設施)。到目前為止,兩宗申請由申請人主動撤回,其餘兩宗仍在處理中;另外,在過往五年期間地政總署亦批出兩宗申請,均於二○二一年前接獲,有關資料表列如下。
年份 | 接獲的申請 | 批出的申請* | 撤回的申請 |
二○二一 | 1 | 1 | 0 |
二○二二 | 2 | 0 | 0 |
二○二三 | 0 | 0 | 0 |
二○二四 | 1 | 1 | 2 |
二○二五 (截至二○二五年三月) |
0 | 0 | 0 |
註:政府沒有備存只與宗教用途相關的地契修訂或規劃許可申請數字。
*某一年度批出的申請未必是同一年接獲的申請。
相關政策局及部門會繼續盡快處理有關申請,民青局亦會繼續與宗教團體聯繫並提供合適和可行的協助。就題述有關推廣旅遊活動方面,政府於去年十二月底公布的《香港旅遊業發展藍圖2.0》提及會着眼於宗教旅遊的多元化發展,包括與宗教團體商討在不影響宗教活動下,有限度開放宗教場所作為觀光景點,以豐富香港的旅遊產品。民青局會協助聯繫相關宗教團體,探討可行安排,積極配合文化體育及旅遊局的有關工作。
另外,為鼓勵保育已評級的歷史建築,包括宗教場所,發展局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於二○○八年推出「歷史建築維修資助計劃」,向私人擁有已評級歷史建築的業主,以及租用政府擁有的法定古蹟或已評級歷史建築的非牟利機構提供資助,讓他們自行進行小型維修工程。而私人擁有的法定古蹟的業主可就其法定古蹟的保養維修工程向古物古蹟辦事處(古蹟辦)尋求技術意見或申請由古蹟辦進行相關工程,工程費用會由古蹟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