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改革和整合關乎父母對子女的責任和權利的法律、就監護人的委任及權力訂定條文等,並要求法院裁決時,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作首要考慮。去年六月十七日本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大部分委員認為當局應盡快重啓該立法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經九個月後至今仍未展開《條例草案》的立法程序的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會否應委員要求立即展開有關的立法程序?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推行多項措施,支援育有子女的離異家庭應對在經濟、照顧和管教子女、心理健康及社交等各方面的挑戰,協助他們發揮家庭的正面功能,從而保障兒童福祉。
勞工及福利局(勞福局)曾於二○一五年擬備《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草稿,引入法定清單,涵蓋父母的責任及權利和關乎撫育子女的重大決定,並規定父母作出有關決定時須取得另一方明確同意或事先通知另一方等,以改革和整合關乎父母對子女的責任和權利的法律。然而,不少持份者(包括單親人士)當年都就立法建議表示憂慮。反對者認為立法建議無助離異父母化解矛盾,反而可能會對有家庭暴力背景的家庭帶來更多問題。單親團體亦擔心存心製造麻煩且不懷好意的離異配偶,可能會利用「涉及子女重大決定須取得另一方同意」的規定騷擾前配偶,以致對子女造成困擾。政府因而擱置立法建議,改而專注落實一系列支援措施,以加強對離異家庭,包括分居/正辦理離婚/已離婚的父母及其子女的支援。就此,政府於二○一九年增撥資源成立五間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為離異家庭提供一站式的專職服務;透過65間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及兩間綜合服務中心為有需要的家庭(包括分居/離異家庭)提供一系列的預防、支援及補救性的服務;以及採取多管齊下的公眾教育和宣傳手法,促進社會關注離異家庭兒童的福祉及推廣共享親職的信息。
為掌握持份者對立法建議的最新看法,社會福利署(社署)於二○二四年下半年通過共享親職支援中心及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收集服務使用者的意見。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離異父母對這個課題仍然意見分歧。約七成受訪者同意就作出關乎子女重大決定(例如升學、移民、進行手術、選擇宗教信仰、更改姓名等)前知會前配偶,但若要先取得前配偶的同意或書面確認,表示同意的受訪者下降至五成六。就應否以立法方式讓不獲判與子女同住的前配偶有權參與影響子女的福利和未來的重大決定,有超過六成一的受訪者表示反對。事實上,法院在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前提下,會鼓勵離異父母積極參與關於子女的生活和照顧事宜,不會因為婚姻或關係破裂而終止責任。法院近年在處理婚姻訴訟時會根據「共同父母責任」原則作出判決,在適合(例如不涉家庭暴力)的個案中,盡量讓父母雙方直接參與子女生活。
我們明白社會上有意見認為,立法有助彰顯法院現時的判決準則,讓公眾了解離婚後父母共享親職的重要性。然而,社會現時普遍仍然對有關管養權的命令欠缺認知,甚至存有誤解。離異父母傾向注重維護其對管養子女擁有的權利,相對而言可能忽略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與另一方共同參與及肩負撫養孩子的持續責任。因此,政府認為在決定是否重啓立法程序前,應加強推行公眾教育,改變上述根深蒂固的觀念,讓離異父母明白雙方對子女負有的共同責任,而非兩者為爭奪管養子女的權利而提出無謂的法律爭拗,因而損害子女的最佳利益。
正如我在二○二四年十一月福利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指出,不管是由於對這項立法建議不理解也好,有不同看法也好,單親人士既然對立法明確表達了疑慮,政府不應強行重啓立法程序。政府樂意與法律界及專門支援離異家庭的非政府機構攜手合作,向離異父母解說就父母共同責任的精粹及立法的好處。若大部分受眾能解開心結,立法工作自然水到渠成,同時避免在社會上挑起爭端,破壞社會和諧。就此,勞福局及社署計劃明年推出全新加強版公眾教育活動,在社會不同層面推廣離異父母對子女的持續共同責任觀念,包括讓單親人士充分了解法庭現時有關管養權命令的判決準則,減少他/她們對立法建議的疑慮。推出公眾教育活動一段時間後,政府會評估是否能有效地將「共同父母責任」的觀念植根於離異父母心中,繼而考慮應否把立法建議重新提上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