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提出《建築物條例》修訂建議,包括建議參考《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引入可公訴罪行,將最高罰則由100萬元提升至1000萬元,即兩者將看齊,監禁維持3年。

當局建議,賦權屋宇署要求會面進行搜查並根據手令扣押文件等,並就拒絕會面或提供工程監管文件等引入新罪行,讓署方有足夠調查搜證權力,發展局發言人說,這個做法同樣適用於處理涉及僭建物的個案。

當局建議,優化註冊承建商的註冊及紀律處分制度,包括將續期年期由3年延長至最多5年,回應業界希望有更長經營期,以鼓勵長遠投資以及行業健康發展。另外,亦提出,上調紀律處分最高罰則,由25萬元增至40萬元,並容許紀律委員會以多於一項懲處,以提高阻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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